红宇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3-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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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1 日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相关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9 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
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
    1、报告期内,以及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及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或变相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2、报告期内,以及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2%,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红宇智能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 2019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公平性依据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
形。
       三、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
资金情况以及未来发展需要,未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未损
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四、关于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
能够适应公司的管理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
理的保证,对公司各项经营业务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我们认为公司《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
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得到了有效
贯彻实施,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导作用。
    五、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子
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我们认为担保原因充分,提供担保的风险较小并可控,不存
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
成不利影响,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申
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
    六、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增资有利于增强红宇智能的资金实力,促进其良性运
营和可持续发展。本次增资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未来的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况。本次增资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
同意本次增资事项。
    七、关于对外出租部分闲置房产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出租事项是在确保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开展,
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公司出租事项可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出租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事项。
    八、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在有效控制风险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
资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资金管理收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
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
致同意本事项。
                                         独立董事:胡宗亥、王锡谷、喻凯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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