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运通: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3-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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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 14 点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 158 号公司 412 会议室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北京京运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
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
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独立董事意见、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
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
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
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20 年 3 月 6 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0 年 3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召
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
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
序、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和联
系方式等其他事项,并说明了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 7 项议案,为《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
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
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
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
案》。前述议案或议案的主要内容已于 2020 年 3 月 11 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3 名(代表 4 名股东),代表股份
912,097,1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646%。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73,288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共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 2,623,4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6%。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
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并进行了表决。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
台投票的方式,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参加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2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
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
东同意 2,571,6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0254%。
    议案 2《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
包括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发行方式和时间、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发行数量、
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限售期安排、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滚存未分配利
润安排、上市地点、决议有效期共计 10 个子议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2,571,648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0254%。
    议案 3《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股东同意 2,571,6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0254%。
    议案 4《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2,571,6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98.0254%。
    议案 5《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同意 2,571,6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0254%。
    议案 6《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
主体承诺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2,571,6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0254%。
    议案 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
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2,571,6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98.0254%。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
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签字):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

                                                     范瑞林



                               经办律师(签字):

                                                    李    梦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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