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源环保: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二)的回复(2019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2-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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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零二零年二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19年12月17日出具的《关于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已收悉,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京源环保”或“公司”)会同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平安证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对《落实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现对《落实函》回复如下,请审核。
    
    除另有说明外,本回复报告所用简称与《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落实函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
    
    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
    
    对申请文件的修改、补充 楷体(加粗)
    
    目 录
    
    问题一............................................................................................................................4
    
    问题二............................................................................................................................5
    
    问题三............................................................................................................................9
    
    问题四..........................................................................................................................13
    
    问题五..........................................................................................................................15
    
    问题一
    
    一、请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强化风险导向,在“重大事项提示”部分补充披露以下风险:公司EP业务168小时试运行和性能验收与到货验收时间相隔较长,若无法通过性能验收,公司需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
    
    回复: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之“(十)公司 EP 业务若无法通过性能验收需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的风险”和“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二、经营风险”之“(九)公司EP业务若无法通过性能验收需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的风险”中进行了补充披露,具体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电力行业的设备及系统集成业务(EP)受电厂项目整体建设进度影响,自到货验收至性能验收时间较长且通常在1年以上。
    
    根据EP业务合同或技术协议约定,客户首次性能验收完成后,如所有指标参数均已达到技术约定,公司合同设备通过性能验收;如部分指标参数由于公司原因未达到技术约定,公司应采取措施消除,包括对合同设备中存在问题的部件进行必要的修理、改进或更换,因维修、改进或更换问题部件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同时客户将与公司约定进行第二次性能验收。
    
    客户第二次性能验收完成后,如所有指标参数均已达到技术约定,公司合同设备通过性能验收;如由于公司原因少量指标参数仍达不到技术约定,公司应对存在问题的部件进行维修、改进或更换直到消除问题,因维修、改进或更换问题部件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同时客户视合同约定和性能验收情况向公司收取违约金,例如若某项指标参数未达到技术约定,违约金金额通常为合同金额的0.5%-1%左右,若存在多项指标参数未达到技术约定,累计违约金金额通常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
    
    因此,公司EP业务168小时试运行和性能验收与到货验收时间相隔较长,若无法通过性能验收,公司需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
    
    问题二
    
    二、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在EP业务中,是否出现过首次验收未通过、需要第二次性能验收,或是合同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需要修理、改进、更换等情形,是否存在需支付违约金、退换货、诉讼、纠纷或承担相应责任等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在EP业务中,是否出现过首次验收未通过、需要第二次性能验收情况,或是合同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需要修理、改进、更换等情形,是否存在需支付违约金、退换货、诉讼、纠纷或承担相应责任等情形
    
    (一)报告期内公司EP业务性能验收情况
    
    根据公司EP业务合同或技术协议约定,性能验收的目的是为了验证合同设备是否能够达到合同或技术协议约定的性能指标和技术参数;合同设备的性能指标和技术参数主要是指设备的处理能力和处理效果。
    
    报告期内,公司EP业务项目数量分别为68个、54个和39个,按照合同中是否约定性能验收款或性能验收环节的情况如下:
    
        性能验收款或性能验收环节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约定                      33              43             58
                 未约定                      6               11             10
                  合计                      39              54             68
    
    
    注:10万以下的主要为备品备件销售,不计算数量
    
    报告期内公司EP业务中,部分客户为购买非成套水处理系统,一般与公司签订简式销售合同,同时未对性能验收款或性能验收环节等进行约定。报告期内,公司签订简式销售合同的EP项目分别为10个、11个和6个。
    
    1、2019年度
    
    截止本回复出具日,2019年度公司EP业务合同中有约定性能验收款或性能验收环节的33个项目,公司合同设备主要处于安装阶段,且整体项目尚未具备性能验收条件。
    
    2、2018年度
    
    截止本回复出具日,2018年EP业务合同中有约定性能验收款或性能验收环节的43个项目中,已通过性能验收的13个项目均为一次性通过性能验收,未进行性能验收的30个项目,主要为2018年5月以后供货并经客户到货验收合格,公司合同设备主要处于安装至系统调试阶段,且整体项目尚未具备性能验收条件。
    
    3、2017年度
    
    截止本回复出具日,2017年度EP业务合同中有约定性能验收款或性能验收环节的58个项目中,已通过性能验收的48个项目,均为一次性通过性能验收。未进行性能验收的10个项目,公司合同设备均已完成单系统调试,但整体项目受进度影响未进行性能验收。
    
    (二)报告期内在EP业务中,是否出现过首次验收未通过、需要第二次性能验收情况
    
    报告期内在公司EP业务中,已完成性能验收的项目均是一次性通过性能验收,未出现过首次验收未通过,需要第二次性能验收情况,主要原因包括:
    
    1、公司产品技术成熟,已经通过实际处理试验对不同处理能力和效果的产品进行系列化、模块化定型
    
    公司专注工业水处理领域,具有丰富的水处理项目经验,公司的水处理设备已经根据不同处理能力做系列化、模块化定型,每种规格在定型时已经通过实际处理试验对处理能力和处理效果进行标准化,并已对系统设计和性能指标之间建立明确对应关系。
    
    2、公司具体项目设计技术方案和设备配置会保留一定设计余量,并经客户事先确认;产品出厂发货前进行质量检验;设备运抵现场后客户会验收确认到货设备已经质量检验,且与合同约定设备一致
    
    在投标时,公司根据行业技术规范、行业惯例和实际经验,结合具体项目处理要求,并在保留一定设计余量的情况下,设计技术方案和系列化、模块化设备配置。在中标后,客户和公司召开技术联络会或技术交流会,对配置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及具体技术参数进行最终确认。公司产品出厂发货前均已严格按照质量体系检验合格。在到货验收阶段,客户对公司所供设备已经质量检验且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进行验收,以此确保设备能够达到客户对于性能指标的要求。
    
    3、性能验收前的系统调试阶段公司合同设备均已满足性能指标要求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业务来自于电力行业客户,其中电力行业EP业务主要为新建或扩建电厂项目。常规的电厂建设分前期立项、项目启动、项目设计、物资采购、建设施工、系统调试、性能验收及交付使用等阶段。
    
    公司电力行业 EP 业务新建或扩建电厂项目,整体机组所有建设施工完成、设备安装到位后,进入系统调试阶段,该阶段主要是按照合同要求,对整个机组的设备、系统进行单机试运、分系统调试、联合调试、整体试运、并网发电。公司为配合整体机组系统调试完成,在此阶段已完全能够满足性能验收阶段的性能指标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环节        整体机组需达到的运行效果          公司合同设备运行效果
        单机试运     各组成系统下设备单机可正常操   公司合同设备单机可正常启动、操
                     作                             作、关闭
       分系统调试    各组成分系统可正常运行         公司水处理系统可正常运行
        联合调试     整套机组所有设备安装完成后,整 公司水处理系统可正常运行
                     个机组联合调试,可正常操作
        整体试运     整体机组可以整体额定负荷运行   公司合同设备已满足性能指标要
                                                    求
        并网发电     额定负荷运行中,各项指标优良、 公司合同设备已满足性能指标要
                     各系统运转正常                 求
    
    
    因此,公司EP业务新建或扩建电厂项目,合同设备在系统调试阶段已满足性能验收指标要求。
    
    综上,报告期内在EP业务中,公司合同设备性能验收前已能达到或者满足性能指标要求,已完成性能验收的EP项目均是一次性通过性能验收,不会出现首次验收未通过需要第二次性能验收情况。
    
    (三)报告期内在EP业务中,自合同设备到货验收合格至性能验收通过期间是否出现合同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需要修理、改进、更换等情形,是否存在需支付违约金、退换货、诉讼、纠纷或承担相应责任等情形
    
    公司EP业务在到货验收环节合同设备均经客户现场开箱验收合格,自到货验收合格至性能验收通过期间,公司主要配合业主完成设备安装、调试。报告期内,公司所供主要设备不存在因质量不符合要求而需要修理、改进、更换等情形,仅有部分项目由于运输震动等原因导致个别仪表、阀门、滤料等低价值通用配件及辅材质量不符合要求,公司已及时进行返厂修理或更换;部分合同设备在安装后会出现局部油漆脱落或脱胶,公司在安装调试阶段已配合业主完成补漆或补胶。
    
    报告期内公司在EP业务中,自合同设备到货验收合格至性能验收通过期间不存在除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换货情形,不存在需支付违约金、退货、诉讼、纠纷或承担相应责任等情形。
    
    二、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程序如下:
    
    1、取得并核查报告期内 EP 业务收入明细表、销售合同及技术协议、销售发票、应收账款明细账及回款凭证等资料;
    
    2、取得并核查报告期内公司EP业务调试验收单、168小时试运行等资料;
    
    3、取得并核查公司各业务调试指导手册,了解公司在客户系统调试阶段或性能验收阶段中提供的配合调试的相关工作内容;
    
    4、走访并访谈公司主要客户,了解公司EP业务168小时试运行和性能验收情况;公司合同设备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需要修理、改进、更换等情形;公司是否存在需要支付违约金、退换货、诉讼、纠纷或承担相应责任等情形;
    
    5、对应收账款执行函证程序;
    
    6、取得并核查公司营业外支出明细账,了解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大额的违约金支出情形;取得并核查公司售后服务费明细账,了解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因设备质量问题导致的修理、改进、更换等情形发生的材料费用;
    
    7、网络检索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律师认为,
    
    1、报告期内在 EP 业务中,公司已完成性能验收的项目均是一次性通过性能验收,不会出现需要二次性能验收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所供主要设备不存在因质量不符合要求而需要修理、改进、更换等情形,仅有部分项目由于运输震动等原因导致个别仪表、阀门、滤料等低价值通用配件及辅材质量不符合要求,公司已及时进行返厂修理或更换;部分合同设备在安装后会出现局部油漆脱落或脱胶,公司在安装调试阶段已配合业主完成补漆或补胶;报告期内公司在EP业务中,自合同设备到货验收合格至性能验收通过期间不存在除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换货情形,不存在需支付违约金、退货、诉讼、纠纷或承担相应责任等情形。
    
    问题三
    
    三、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在中泰化学项目中,在项目主要合同设备明确指定规格和型号、制造厂商和产地的情况下,发行人对设计方案做出重大变更、使用低价国产设备替代高价进口设备,且未相应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或其他利益输送等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在中泰化学项目中,在项目主要合同设备明确指定规格和型号、制造厂商和产地的情况下,发行人对设计方案做出重大变更、使用低价国产设备替代高价进口设备,且未相应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或其他利益输送等情形。
    
    (一)项目更换设备优化方案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与新疆中泰化学托克逊能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克逊能化”)签订的合同,中泰化学项目主要合同设备明确指定规格和型号、制造厂商和产地,其中高压泵和移动清洗系统主要指定供应商为 StoneAge(美国石器时代)和jetstream美国联邦信号集团(FS),为国外进口设备制造厂商,且此类设备在国内实行代理商销售模式,因此,公司向此类设备国内代理商进行采购。昊天鑫盛为StoneAge新疆区域代理商,因此公司为项目执行向昊天鑫盛进行采购。
    
    2018年1月,公司中标中泰化学项目后,根据合同要求与昊天鑫盛商谈采购事宜,并根据项目初步需求,按30套高压清洗系统的采购量与昊天鑫盛展开商务谈判。公司在与托克逊能化签订销售合同后项目设计执行过程中,对中泰化学项目设计方案进行优化,优化设计方案具体包括:将原“种子乳液聚合釜高压清洗系统20套+降粘树脂聚合釜高压清洗系统10套”,改为“种子乳液聚合釜高压清洗系统9套+降粘树脂聚合釜高压清洗系统5套+16套国产清洗系统”即可达到同样的系统运行要求。
    
    项目设计方案优化前公司向新疆昊天采购的16台进口高压清洗系统合同总价(含税)共计 913.60 万元,设计方案优化后公司分别向江苏飞翔泵业有限公司和南京量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采购11套和5套国产清洗系统,合同总价(含税)共计43.08万元。
    
    (二)项目更换设备未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合理性
    
    1、设备更换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且更换后的设备在部分性能参数上优于技术协议的约定,更符合项目实际运行需求
    
    公司在与托克逊能化签订销售合同后项目设计执行过程中,结合项目特点及实际工况,利用自身多年积累的经验,对中泰化学项目设计方案进行了优化。
    
    公司更换后的部分设备针对项目现场较为恶劣的环境提高了电机设备的防护等级要求,可以防止外物及灰尘侵入,并在深度超过1米的水中可防止持续浸泡影响等;针对易受潮工况下使用需求,部分设备加装电加热器,满足长期使用要求;部分设备配备二级能效电机,系统动力消耗下降,运行成本降低;针对当地复杂多变的工况要求,部分设备采用变频控制,使系统具备更大的操作弹性;根据现场实际的系统平面布置,将部分低压泵(柱塞泵)更换为具有自吸能力的立式自吸泵,能够更好适应不同水位的需求;更换后的设备流量参数设置更高,处理量更大,速度更快,效率更高。
    
    上述设备更换后的设计优化方案,针对项目工况,在部分性能参数、处理流量、防护等级和配套功能等方面进行了调整,更符合业主的实际需求,能够满足系统的正常运行需求。
    
    2、国产设备在保证性能指标的同时能提高售后服务的质量和便捷性
    
    公司在设计方案优化后,提供新更换设备的同时,还配套提供了额外的机封、对轮柱销等易损件的备品备件,便于客户后续的更换和维修,同时,相较于进口设备,国产设备在后续备品备件更换和维修方面更加简便、快捷。公司的系统优化方案,在保证调整后满足系统运行需求的基础上,可以提高供货和售后的响应速度,保证更高的售后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为客户带来更好的增值服务。
    
    3、设备更换及整体优化方案经过双方充分沟通并确认,客户未对合同价格提出异议
    
    中泰化学项目采购高压清洗装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其本体聚合釜和糊树脂聚合釜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沉淀式结垢的清洗需求,并将清洗废水经过滤装置过滤后进入废水处理系统做进一步处理。
    
    双方在设计联络会中对上述方案调整进行沟通确认,公司所供设备已完成安装调试,运行正常,公司优化后方案及所供设备满足托克逊能化与公司签订相关采购合同的主要目的,客户未对合同价格提出异议;2019年12月10日,托克逊能化出具了《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确认函》并加盖公章,进一步确认方案调整、系统稳定运行、合同执行无异议和纠纷等情况。另外,合同价款、履行期限、交付安排、质保期等相关合同条款均未发生变更,没有违反《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针对优化方案更换设备,托克逊能化未要求调整合同价格具备商业合理性。
    
    (三)不存在商业贿赂或其他利益输送等情形
    
    为避免业务过程中发生商业贿赂、利益输送等情形,保障公司合法合规运营,公司制定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管理规定》、《备用金管理制度》、《职工借款管理办法》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文件并贯彻执行。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要销售和采购人员不存在因商业贿赂或利益输送被相关机关立案调查或处罚的情形,公司在中泰化学项目开展过程中不存在商业贿赂或利益输送行为。
    
    二、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程序如下:
    
    1、查阅中泰化学项目的合同、招投标文件以及该项目采购相关合同;
    
    2、实地走访中泰化学,访谈物资装备部业务经理,通过访谈了解中泰化学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执行情况;
    
    3、取得中泰化学项目现场照片及视频资料,核查公司所售合同设备现场情况;
    
    4、查阅公司与新疆昊天签订的采购合同、原材料采购入库及出库明细,款项支付凭证等;实地盘点2018年末公司主要存货情况;
    
    5、走访新疆昊天,了解合同执行情况,获取其代理资质证书;
    
    6、访谈公司业务负责人,了解设计方案优化情况,获取公司与托克逊能化的设计联络会会议纪要,以及托克逊能化出具的《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确认函》;
    
    7、核查公司费用明细及中泰化学项目主要项目人员报销费用明细并抽取凭证;
    
    8、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部分销售人员、中泰化学项目经理等人员的银行流水;
    
    9、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及公开搜索引擎,核查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采购和销售人员是否存在因商业贿赂行为受到主管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或审查起诉的记录,取得了公司无违法违规证明及其董监高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
    
    10、查阅公司的内控制度:公司制订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管理规定》,规定各部门负责人对所分管付款的业务及费用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单据的完整性负责,财务部对付款业务的资金和合理性负责;公司制订了《备用金管理制度》、《职工借款管理办法》,对员工借支额度、借支与报销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司制订了《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进行评价;
    
    11、查阅大华出具的大华核字[2020]000295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12、获取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公司采购和销售主要人员及中泰化学项目经理出具的《关于不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确认函》。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公司在中泰化学项目中,在项目主要合同设备明确指定规格和型号、制造厂商和产地的情况下,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并更换部分设备,且未相应调整合同价格,主要原因一是中泰化学项目对部分设备进行更换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且更换后的设备在部分性能参数上优于技术协议的约定,更符合项目实际运行需求;二是国产设备在保证性能指标的同时能提高售后服务的质量和便捷性;三是设备更换及整体优化方案经过双方充分沟通并确认,客户未对合同价格提出异议。该事项具备商业合理性,不存在商业贿赂或其他利益输送等情形。
    
    问题四
    
    四、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并披露EP业务从到货验收至168小时试运行和性能验收之间所需时间较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进一步说明并披露EP业务从到货验收至168小时试运行和性能验收之间所需时间较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于电力行业。电力行业EP业务主要为新建或扩建火电厂项目。新建或扩建火电机组在总包方或筹建方移交业主前,必须完成168小时试运行。168小时试运行主要是完成机组满负荷连续运行、所有设备工作正常、振动符合标准、所有试验完成并合格,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保证机组不存在影响安全、环保、稳定和运行的隐患。因此168小时试运行同时也是新建或扩建电厂整体建设周期完成的标志。
    
    新建或扩建电厂的整体建设周期一般为3-5年,按照合同约定或客户通知时间,公司一般于电厂整体建设的中后期完成供货。公司合同设备供货后,由业主或业主指定单位进行安装。在整个机组各个工艺段系统设备均完成建设安装后进入系统调试阶段,该阶段主要是对整个机组的设备系统进行单机试运、分系统调试、联合调试、整体试运、并网发电等工作。前述工作完成后总包方或筹建方才会组织完成168小时试运行和性能验收。如果由于某个环节不能按计划完成,则会导致整个机组建设工期、完工进度受到影响,系统调试、168小时试运行及性能验收时间均相应延后。因此,受电厂项目整体建设进度影响,公司设备自到货验收合格至电厂完成168小时试运行及性能验收所需时间一般在1年以上。
    
    根据同行业可比公司巴安水务首发上市招股书披露内容,其电力行业业务较多,所提供的水处理系统设备在验收结束后,还需参加电厂整体调试验收,通过调试后再进入质保期,质保期一般为通过调试后1年。由于电厂等大型工程的运行需要各种子系统的协作,如果存在子系统之间不兼容或流程不协调,就会影响整个工程运行效率。因此,电厂类大型工程要求整体工程全部完工后,再进行电厂168小时整体调试运行并整体进入质保期。公司系统集成设备自交货验收、确认收入后至质保期结束,时间一般2-3年左右,个别项目受到整体工程延期影响,时间将会更长。因此,巴安水务自合同设备到货验收后至168小时整体调试运行之间间隔为1-2年。
    
    综上,报告期内,受电厂项目整体建设进度所需时间较长影响,公司EP业务合同设备自到货验收合格至电厂完成 168 小时试运行及性能验收所需时间一般在1年以上,符合公司业务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且符合行业惯例。
    
    上述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管理层分析”之“十二、资产质量分析”之“(二)流动资产构成及变化分析”之“3、应收账款”之“(10)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收回情况”部分补充披露。
    
    二、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程序如下:
    
    (一)核查程序
    
    1、取得并核查报告期内公司 EP 业务收入明细表、销售合同及技术协议、到货验收单、调试验收单、回款凭证等资料;
    
    2、取得并核查报告期内公司电力行业客户新建或扩建电厂168小时试运行相关资料;
    
    3、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首发招股说明书资料。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受电厂项目整体建设进度所需时间较长影响,公司EP业务合同设备自到货验收合格至电厂完成168小时试运行及性能验收所需时间一般在1年以上,符合公司业务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且符合行业惯例。
    
    问题五
    
    五、请说明公司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与电厂设计单位之间的具体合作模式。回复:
    
    在EP业务中,一个电厂工程建设会有多家设备供应商,各设备供应商在投标时对系统工艺流程、主要设备外形尺寸、内部构造、运行参数等具体方案进行设计,设计图纸版权归属于各设备供应商。
    
    除此之外,电厂会委托一家设计单位对中标设备供应商提供的具体设备图纸进行审核,并对项目整体设计及各系统设备外形尺寸、接口及安装方式进行确认,经确认后,由设计单位进行汇总并统一格式后提交给业主,同时反馈给公司等设备厂家。
    
    公司收到经设计单位确认并统一格式的设计图纸后,一般不再对设计图纸进行更改,作为定稿技术文件,附在技术协议中用于协作集成厂家参照进行非标设备定制生产及协作集成。
    
    在EPC业务中,公司作为项目总承包方,负责项目整体设计,电厂不再委托其他设计单位对设计图纸进行审核及确认。
    
    保荐机构核查了项目的招投标文件、销售合同及技术协议、采购合同及技术协议,并对发行人技术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所供主要设备及系统、工程项目整体设计等相关设计图纸由公司自主完成,设计图纸版权归属于公司所有。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耀 欧阳刚
    
    董事长、总经理:
    
    何之江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声 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本回复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总经理:
    
    何之江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关于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零二零年二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19年12月17日出具的《关于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已收悉,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京源环保”或“公司”)会同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平安证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对《落实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现对《落实函》回复如下,请审核。
    
    除另有说明外,本回复报告所用简称与《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落实函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
    
    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
    
    对申请文件的修改、补充 楷体(加粗)
    
    目 录
    
    问题一............................................................................................................................4
    
    问题二............................................................................................................................5
    
    问题三............................................................................................................................9
    
    问题四..........................................................................................................................13
    
    问题五..........................................................................................................................15
    
    问题一
    
    一、请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强化风险导向,在“重大事项提示”部分补充披露以下风险:公司EP业务168小时试运行和性能验收与到货验收时间相隔较长,若无法通过性能验收,公司需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
    
    回复: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之“(十)公司 EP 业务若无法通过性能验收需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的风险”和“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二、经营风险”之“(九)公司EP业务若无法通过性能验收需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的风险”中进行了补充披露,具体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电力行业的设备及系统集成业务(EP)受电厂项目整体建设进度影响,自到货验收至性能验收时间较长且通常在1年以上。
    
    根据EP业务合同或技术协议约定,客户首次性能验收完成后,如所有指标参数均已达到技术约定,公司合同设备通过性能验收;如部分指标参数由于公司原因未达到技术约定,公司应采取措施消除,包括对合同设备中存在问题的部件进行必要的修理、改进或更换,因维修、改进或更换问题部件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同时客户将与公司约定进行第二次性能验收。
    
    客户第二次性能验收完成后,如所有指标参数均已达到技术约定,公司合同设备通过性能验收;如由于公司原因少量指标参数仍达不到技术约定,公司应对存在问题的部件进行维修、改进或更换直到消除问题,因维修、改进或更换问题部件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同时客户视合同约定和性能验收情况向公司收取违约金,例如若某项指标参数未达到技术约定,违约金金额通常为合同金额的0.5%-1%左右,若存在多项指标参数未达到技术约定,累计违约金金额通常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
    
    因此,公司EP业务168小时试运行和性能验收与到货验收时间相隔较长,若无法通过性能验收,公司需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
    
    问题二
    
    二、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在EP业务中,是否出现过首次验收未通过、需要第二次性能验收,或是合同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需要修理、改进、更换等情形,是否存在需支付违约金、退换货、诉讼、纠纷或承担相应责任等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在EP业务中,是否出现过首次验收未通过、需要第二次性能验收情况,或是合同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需要修理、改进、更换等情形,是否存在需支付违约金、退换货、诉讼、纠纷或承担相应责任等情形
    
    (一)报告期内公司EP业务性能验收情况
    
    根据公司EP业务合同或技术协议约定,性能验收的目的是为了验证合同设备是否能够达到合同或技术协议约定的性能指标和技术参数;合同设备的性能指标和技术参数主要是指设备的处理能力和处理效果。
    
    报告期内,公司EP业务项目数量分别为68个、54个和39个,按照合同中是否约定性能验收款或性能验收环节的情况如下:
    
        性能验收款或性能验收环节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约定                      33              43             58
                 未约定                      6               11             10
                  合计                      39              54             68
    
    
    注:10万以下的主要为备品备件销售,不计算数量
    
    报告期内公司EP业务中,部分客户为购买非成套水处理系统,一般与公司签订简式销售合同,同时未对性能验收款或性能验收环节等进行约定。报告期内,公司签订简式销售合同的EP项目分别为10个、11个和6个。
    
    1、2019年度
    
    截止本回复出具日,2019年度公司EP业务合同中有约定性能验收款或性能验收环节的33个项目,公司合同设备主要处于安装阶段,且整体项目尚未具备性能验收条件。
    
    2、2018年度
    
    截止本回复出具日,2018年EP业务合同中有约定性能验收款或性能验收环节的43个项目中,已通过性能验收的13个项目均为一次性通过性能验收,未进行性能验收的30个项目,主要为2018年5月以后供货并经客户到货验收合格,公司合同设备主要处于安装至系统调试阶段,且整体项目尚未具备性能验收条件。
    
    3、2017年度
    
    截止本回复出具日,2017年度EP业务合同中有约定性能验收款或性能验收环节的58个项目中,已通过性能验收的48个项目,均为一次性通过性能验收。未进行性能验收的10个项目,公司合同设备均已完成单系统调试,但整体项目受进度影响未进行性能验收。
    
    (二)报告期内在EP业务中,是否出现过首次验收未通过、需要第二次性能验收情况
    
    报告期内在公司EP业务中,已完成性能验收的项目均是一次性通过性能验收,未出现过首次验收未通过,需要第二次性能验收情况,主要原因包括:
    
    1、公司产品技术成熟,已经通过实际处理试验对不同处理能力和效果的产品进行系列化、模块化定型
    
    公司专注工业水处理领域,具有丰富的水处理项目经验,公司的水处理设备已经根据不同处理能力做系列化、模块化定型,每种规格在定型时已经通过实际处理试验对处理能力和处理效果进行标准化,并已对系统设计和性能指标之间建立明确对应关系。
    
    2、公司具体项目设计技术方案和设备配置会保留一定设计余量,并经客户事先确认;产品出厂发货前进行质量检验;设备运抵现场后客户会验收确认到货设备已经质量检验,且与合同约定设备一致
    
    在投标时,公司根据行业技术规范、行业惯例和实际经验,结合具体项目处理要求,并在保留一定设计余量的情况下,设计技术方案和系列化、模块化设备配置。在中标后,客户和公司召开技术联络会或技术交流会,对配置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及具体技术参数进行最终确认。公司产品出厂发货前均已严格按照质量体系检验合格。在到货验收阶段,客户对公司所供设备已经质量检验且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进行验收,以此确保设备能够达到客户对于性能指标的要求。
    
    3、性能验收前的系统调试阶段公司合同设备均已满足性能指标要求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业务来自于电力行业客户,其中电力行业EP业务主要为新建或扩建电厂项目。常规的电厂建设分前期立项、项目启动、项目设计、物资采购、建设施工、系统调试、性能验收及交付使用等阶段。
    
    公司电力行业 EP 业务新建或扩建电厂项目,整体机组所有建设施工完成、设备安装到位后,进入系统调试阶段,该阶段主要是按照合同要求,对整个机组的设备、系统进行单机试运、分系统调试、联合调试、整体试运、并网发电。公司为配合整体机组系统调试完成,在此阶段已完全能够满足性能验收阶段的性能指标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环节        整体机组需达到的运行效果          公司合同设备运行效果
        单机试运     各组成系统下设备单机可正常操   公司合同设备单机可正常启动、操
                     作                             作、关闭
       分系统调试    各组成分系统可正常运行         公司水处理系统可正常运行
        联合调试     整套机组所有设备安装完成后,整 公司水处理系统可正常运行
                     个机组联合调试,可正常操作
        整体试运     整体机组可以整体额定负荷运行   公司合同设备已满足性能指标要
                                                    求
        并网发电     额定负荷运行中,各项指标优良、 公司合同设备已满足性能指标要
                     各系统运转正常                 求
    
    
    因此,公司EP业务新建或扩建电厂项目,合同设备在系统调试阶段已满足性能验收指标要求。
    
    综上,报告期内在EP业务中,公司合同设备性能验收前已能达到或者满足性能指标要求,已完成性能验收的EP项目均是一次性通过性能验收,不会出现首次验收未通过需要第二次性能验收情况。
    
    (三)报告期内在EP业务中,自合同设备到货验收合格至性能验收通过期间是否出现合同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需要修理、改进、更换等情形,是否存在需支付违约金、退换货、诉讼、纠纷或承担相应责任等情形
    
    公司EP业务在到货验收环节合同设备均经客户现场开箱验收合格,自到货验收合格至性能验收通过期间,公司主要配合业主完成设备安装、调试。报告期内,公司所供主要设备不存在因质量不符合要求而需要修理、改进、更换等情形,仅有部分项目由于运输震动等原因导致个别仪表、阀门、滤料等低价值通用配件及辅材质量不符合要求,公司已及时进行返厂修理或更换;部分合同设备在安装后会出现局部油漆脱落或脱胶,公司在安装调试阶段已配合业主完成补漆或补胶。
    
    报告期内公司在EP业务中,自合同设备到货验收合格至性能验收通过期间不存在除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换货情形,不存在需支付违约金、退货、诉讼、纠纷或承担相应责任等情形。
    
    二、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程序如下:
    
    1、取得并核查报告期内 EP 业务收入明细表、销售合同及技术协议、销售发票、应收账款明细账及回款凭证等资料;
    
    2、取得并核查报告期内公司EP业务调试验收单、168小时试运行等资料;
    
    3、取得并核查公司各业务调试指导手册,了解公司在客户系统调试阶段或性能验收阶段中提供的配合调试的相关工作内容;
    
    4、走访并访谈公司主要客户,了解公司EP业务168小时试运行和性能验收情况;公司合同设备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需要修理、改进、更换等情形;公司是否存在需要支付违约金、退换货、诉讼、纠纷或承担相应责任等情形;
    
    5、对应收账款执行函证程序;
    
    6、取得并核查公司营业外支出明细账,了解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大额的违约金支出情形;取得并核查公司售后服务费明细账,了解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因设备质量问题导致的修理、改进、更换等情形发生的材料费用;
    
    7、网络检索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律师认为,
    
    1、报告期内在 EP 业务中,公司已完成性能验收的项目均是一次性通过性能验收,不会出现需要二次性能验收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所供主要设备不存在因质量不符合要求而需要修理、改进、更换等情形,仅有部分项目由于运输震动等原因导致个别仪表、阀门、滤料等低价值通用配件及辅材质量不符合要求,公司已及时进行返厂修理或更换;部分合同设备在安装后会出现局部油漆脱落或脱胶,公司在安装调试阶段已配合业主完成补漆或补胶;报告期内公司在EP业务中,自合同设备到货验收合格至性能验收通过期间不存在除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换货情形,不存在需支付违约金、退货、诉讼、纠纷或承担相应责任等情形。
    
    问题三
    
    三、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在中泰化学项目中,在项目主要合同设备明确指定规格和型号、制造厂商和产地的情况下,发行人对设计方案做出重大变更、使用低价国产设备替代高价进口设备,且未相应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或其他利益输送等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在中泰化学项目中,在项目主要合同设备明确指定规格和型号、制造厂商和产地的情况下,发行人对设计方案做出重大变更、使用低价国产设备替代高价进口设备,且未相应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或其他利益输送等情形。
    
    (一)项目更换设备优化方案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与新疆中泰化学托克逊能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克逊能化”)签订的合同,中泰化学项目主要合同设备明确指定规格和型号、制造厂商和产地,其中高压泵和移动清洗系统主要指定供应商为 StoneAge(美国石器时代)和jetstream美国联邦信号集团(FS),为国外进口设备制造厂商,且此类设备在国内实行代理商销售模式,因此,公司向此类设备国内代理商进行采购。昊天鑫盛为StoneAge新疆区域代理商,因此公司为项目执行向昊天鑫盛进行采购。
    
    2018年1月,公司中标中泰化学项目后,根据合同要求与昊天鑫盛商谈采购事宜,并根据项目初步需求,按30套高压清洗系统的采购量与昊天鑫盛展开商务谈判。公司在与托克逊能化签订销售合同后项目设计执行过程中,对中泰化学项目设计方案进行优化,优化设计方案具体包括:将原“种子乳液聚合釜高压清洗系统20套+降粘树脂聚合釜高压清洗系统10套”,改为“种子乳液聚合釜高压清洗系统9套+降粘树脂聚合釜高压清洗系统5套+16套国产清洗系统”即可达到同样的系统运行要求。
    
    项目设计方案优化前公司向新疆昊天采购的16台进口高压清洗系统合同总价(含税)共计 913.60 万元,设计方案优化后公司分别向江苏飞翔泵业有限公司和南京量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采购11套和5套国产清洗系统,合同总价(含税)共计43.08万元。
    
    (二)项目更换设备未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合理性
    
    1、设备更换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且更换后的设备在部分性能参数上优于技术协议的约定,更符合项目实际运行需求
    
    公司在与托克逊能化签订销售合同后项目设计执行过程中,结合项目特点及实际工况,利用自身多年积累的经验,对中泰化学项目设计方案进行了优化。
    
    公司更换后的部分设备针对项目现场较为恶劣的环境提高了电机设备的防护等级要求,可以防止外物及灰尘侵入,并在深度超过1米的水中可防止持续浸泡影响等;针对易受潮工况下使用需求,部分设备加装电加热器,满足长期使用要求;部分设备配备二级能效电机,系统动力消耗下降,运行成本降低;针对当地复杂多变的工况要求,部分设备采用变频控制,使系统具备更大的操作弹性;根据现场实际的系统平面布置,将部分低压泵(柱塞泵)更换为具有自吸能力的立式自吸泵,能够更好适应不同水位的需求;更换后的设备流量参数设置更高,处理量更大,速度更快,效率更高。
    
    上述设备更换后的设计优化方案,针对项目工况,在部分性能参数、处理流量、防护等级和配套功能等方面进行了调整,更符合业主的实际需求,能够满足系统的正常运行需求。
    
    2、国产设备在保证性能指标的同时能提高售后服务的质量和便捷性
    
    公司在设计方案优化后,提供新更换设备的同时,还配套提供了额外的机封、对轮柱销等易损件的备品备件,便于客户后续的更换和维修,同时,相较于进口设备,国产设备在后续备品备件更换和维修方面更加简便、快捷。公司的系统优化方案,在保证调整后满足系统运行需求的基础上,可以提高供货和售后的响应速度,保证更高的售后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为客户带来更好的增值服务。
    
    3、设备更换及整体优化方案经过双方充分沟通并确认,客户未对合同价格提出异议
    
    中泰化学项目采购高压清洗装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其本体聚合釜和糊树脂聚合釜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沉淀式结垢的清洗需求,并将清洗废水经过滤装置过滤后进入废水处理系统做进一步处理。
    
    双方在设计联络会中对上述方案调整进行沟通确认,公司所供设备已完成安装调试,运行正常,公司优化后方案及所供设备满足托克逊能化与公司签订相关采购合同的主要目的,客户未对合同价格提出异议;2019年12月10日,托克逊能化出具了《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确认函》并加盖公章,进一步确认方案调整、系统稳定运行、合同执行无异议和纠纷等情况。另外,合同价款、履行期限、交付安排、质保期等相关合同条款均未发生变更,没有违反《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针对优化方案更换设备,托克逊能化未要求调整合同价格具备商业合理性。
    
    (三)不存在商业贿赂或其他利益输送等情形
    
    为避免业务过程中发生商业贿赂、利益输送等情形,保障公司合法合规运营,公司制定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管理规定》、《备用金管理制度》、《职工借款管理办法》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文件并贯彻执行。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要销售和采购人员不存在因商业贿赂或利益输送被相关机关立案调查或处罚的情形,公司在中泰化学项目开展过程中不存在商业贿赂或利益输送行为。
    
    二、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程序如下:
    
    1、查阅中泰化学项目的合同、招投标文件以及该项目采购相关合同;
    
    2、实地走访中泰化学,访谈物资装备部业务经理,通过访谈了解中泰化学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执行情况;
    
    3、取得中泰化学项目现场照片及视频资料,核查公司所售合同设备现场情况;
    
    4、查阅公司与新疆昊天签订的采购合同、原材料采购入库及出库明细,款项支付凭证等;实地盘点2018年末公司主要存货情况;
    
    5、走访新疆昊天,了解合同执行情况,获取其代理资质证书;
    
    6、访谈公司业务负责人,了解设计方案优化情况,获取公司与托克逊能化的设计联络会会议纪要,以及托克逊能化出具的《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确认函》;
    
    7、核查公司费用明细及中泰化学项目主要项目人员报销费用明细并抽取凭证;
    
    8、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部分销售人员、中泰化学项目经理等人员的银行流水;
    
    9、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及公开搜索引擎,核查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采购和销售人员是否存在因商业贿赂行为受到主管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或审查起诉的记录,取得了公司无违法违规证明及其董监高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
    
    10、查阅公司的内控制度:公司制订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管理规定》,规定各部门负责人对所分管付款的业务及费用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单据的完整性负责,财务部对付款业务的资金和合理性负责;公司制订了《备用金管理制度》、《职工借款管理办法》,对员工借支额度、借支与报销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司制订了《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进行评价;
    
    11、查阅大华出具的大华核字[2020]000295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12、获取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公司采购和销售主要人员及中泰化学项目经理出具的《关于不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确认函》。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公司在中泰化学项目中,在项目主要合同设备明确指定规格和型号、制造厂商和产地的情况下,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并更换部分设备,且未相应调整合同价格,主要原因一是中泰化学项目对部分设备进行更换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且更换后的设备在部分性能参数上优于技术协议的约定,更符合项目实际运行需求;二是国产设备在保证性能指标的同时能提高售后服务的质量和便捷性;三是设备更换及整体优化方案经过双方充分沟通并确认,客户未对合同价格提出异议。该事项具备商业合理性,不存在商业贿赂或其他利益输送等情形。
    
    问题四
    
    四、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并披露EP业务从到货验收至168小时试运行和性能验收之间所需时间较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进一步说明并披露EP业务从到货验收至168小时试运行和性能验收之间所需时间较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于电力行业。电力行业EP业务主要为新建或扩建火电厂项目。新建或扩建火电机组在总包方或筹建方移交业主前,必须完成168小时试运行。168小时试运行主要是完成机组满负荷连续运行、所有设备工作正常、振动符合标准、所有试验完成并合格,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保证机组不存在影响安全、环保、稳定和运行的隐患。因此168小时试运行同时也是新建或扩建电厂整体建设周期完成的标志。
    
    新建或扩建电厂的整体建设周期一般为3-5年,按照合同约定或客户通知时间,公司一般于电厂整体建设的中后期完成供货。公司合同设备供货后,由业主或业主指定单位进行安装。在整个机组各个工艺段系统设备均完成建设安装后进入系统调试阶段,该阶段主要是对整个机组的设备系统进行单机试运、分系统调试、联合调试、整体试运、并网发电等工作。前述工作完成后总包方或筹建方才会组织完成168小时试运行和性能验收。如果由于某个环节不能按计划完成,则会导致整个机组建设工期、完工进度受到影响,系统调试、168小时试运行及性能验收时间均相应延后。因此,受电厂项目整体建设进度影响,公司设备自到货验收合格至电厂完成168小时试运行及性能验收所需时间一般在1年以上。
    
    根据同行业可比公司巴安水务首发上市招股书披露内容,其电力行业业务较多,所提供的水处理系统设备在验收结束后,还需参加电厂整体调试验收,通过调试后再进入质保期,质保期一般为通过调试后1年。由于电厂等大型工程的运行需要各种子系统的协作,如果存在子系统之间不兼容或流程不协调,就会影响整个工程运行效率。因此,电厂类大型工程要求整体工程全部完工后,再进行电厂168小时整体调试运行并整体进入质保期。公司系统集成设备自交货验收、确认收入后至质保期结束,时间一般2-3年左右,个别项目受到整体工程延期影响,时间将会更长。因此,巴安水务自合同设备到货验收后至168小时整体调试运行之间间隔为1-2年。
    
    综上,报告期内,受电厂项目整体建设进度所需时间较长影响,公司EP业务合同设备自到货验收合格至电厂完成 168 小时试运行及性能验收所需时间一般在1年以上,符合公司业务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且符合行业惯例。
    
    上述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管理层分析”之“十二、资产质量分析”之“(二)流动资产构成及变化分析”之“3、应收账款”之“(10)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收回情况”部分补充披露。
    
    二、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程序如下:
    
    (一)核查程序
    
    1、取得并核查报告期内公司 EP 业务收入明细表、销售合同及技术协议、到货验收单、调试验收单、回款凭证等资料;
    
    2、取得并核查报告期内公司电力行业客户新建或扩建电厂168小时试运行相关资料;
    
    3、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首发招股说明书资料。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受电厂项目整体建设进度所需时间较长影响,公司EP业务合同设备自到货验收合格至电厂完成168小时试运行及性能验收所需时间一般在1年以上,符合公司业务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且符合行业惯例。
    
    问题五
    
    五、请说明公司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与电厂设计单位之间的具体合作模式。回复:
    
    在EP业务中,一个电厂工程建设会有多家设备供应商,各设备供应商在投标时对系统工艺流程、主要设备外形尺寸、内部构造、运行参数等具体方案进行设计,设计图纸版权归属于各设备供应商。
    
    除此之外,电厂会委托一家设计单位对中标设备供应商提供的具体设备图纸进行审核,并对项目整体设计及各系统设备外形尺寸、接口及安装方式进行确认,经确认后,由设计单位进行汇总并统一格式后提交给业主,同时反馈给公司等设备厂家。
    
    公司收到经设计单位确认并统一格式的设计图纸后,一般不再对设计图纸进行更改,作为定稿技术文件,附在技术协议中用于协作集成厂家参照进行非标设备定制生产及协作集成。
    
    在EPC业务中,公司作为项目总承包方,负责项目整体设计,电厂不再委托其他设计单位对设计图纸进行审核及确认。
    
    保荐机构核查了项目的招投标文件、销售合同及技术协议、采购合同及技术协议,并对发行人技术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所供主要设备及系统、工程项目整体设计等相关设计图纸由公司自主完成,设计图纸版权归属于公司所有。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耀 欧阳刚
    
    董事长、总经理:
    
    何之江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声 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本回复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总经理:
    
    何之江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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