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 年修订)》和《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董事会关于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相关监管要求。本次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和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以下无正文)(本页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戴武堂) (王春华) (邢红梅)
年 月 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