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华
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华侨城
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临时会议《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
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
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回购股份方
案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及
《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2、公司本次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并将用于实施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以此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
司长期经营目标的实现,推动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与收益共
享,提升公司整体价值。
3、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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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
份的方案合法、合规,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许 刚、余海龙、吴安迪、周纪昌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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