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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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50430980 传真:021-50432907
二零二零年三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 2020-02-01-01
致: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0 年 3 月 3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决定召集的。公司已于 2020 年 3 月 4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指定媒体发布《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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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
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2020 年 3 月 7 日 , 公 司 在 《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等指定媒体发布《关于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持有 7.25%股份的股东刘辉,在 2020 年 3 月 5 日提出临
时提案《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并书面提交
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刘辉提交临时提案的日期距离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
达 1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3 月 19 日在上海市虹口区乍浦路 89 号星
荟中心 1 座 8 楼如期召开。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自 2020 年 3 月 19 日至 2020 年
3 月 19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02,110,325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129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93,996,2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729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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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114,051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400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42,252,78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8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4,138,73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 股 东 代 理 人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1.3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114,05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57%。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继续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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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302,107,58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0%;反对 54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2,250,0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35%;反对:5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12%;弃权: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53%。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99,835,08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2468%;反对:2,273,03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24%;弃权: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9,977,5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4.6151%;反对:2,273,0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3796%;弃权: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
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决议有效
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02,107,58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0%;反对:54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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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42,250,0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35%;反对:5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12%;弃权: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53%。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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