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涉及违规担保的意见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6 日收到深圳
国际仲裁院发出的《仲裁通知》((2019)深国仲涉外受 7319 号),申请人天浩投
资有限公司(DINHOR INVESTMENT LIMITED)(以下简称“天浩投资”)于 2019
年 12 月 3 日提交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
科技”)与天浩投资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仲裁申请,其中公司涉嫌提供对外违
规担保,可能需要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金额达到 498,137,049.16 元,占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 50.09%。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关于重大诉
讼的公告》(2020-28 号)及《关于公司涉及违规对外担保的公告》(2020-029
号)。
经董事会审核认为,上述担保未履行上市公司任何审批程序,系公司实际控
制人、公司董事长吴光胜先生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的情况下,越
权以公司的名义签署合同的个人越权代理行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3.1 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四)公司向控股股东
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
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公司内部任何审批
程序,属于无效担保,上市公司无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13.3.1 规定的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但不排除后续仲裁
院裁决乃至法院判决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公司将及时披露,采取相应措施,
并承担相应责任。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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