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之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续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
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
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
2、与会董事一致同意,聘任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鉴证机构。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独立董事: 王华 许维亚
2020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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