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鉴于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
格,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聘请公
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
鉴证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王华 许维亚
2020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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