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
观、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更正公司 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更正公司 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是经公司自查,因 2019 年 1 月 1 日
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且公司对该准则理解不到位,公司 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
全文及正文中主要财务数据部分内容有误需进行更正。本次更正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
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定期报告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更正公
司 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财务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培
训,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二、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修订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的
相应调整,有利于公司再融资工作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
故意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三、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
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修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
主体承诺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公司再融资工作的顺利实施,不存在
故意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摊薄即期回报、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议案》。
四、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
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修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更符合
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公司再融资工作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故意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
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议案》。
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经股东大会的授权,上
述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剑洪、赵保卿、林洪生
2020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