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关于对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根据贵部于 2020 年 3 月 10 日出具的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 169 号《关于
对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要求,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对关注函所述问题认真进行了落实,现回复如下:
1、根据公告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分别成立于 2020 年 3 月 5 日和
2020 年 1 月 17 日,成立时间短且未实际开展业务。请你公司及保荐机构核实并
披露:
(1)上述认购对象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已真实、准确披露;
(2)上述主体认购本次发行的资金来源,是否具备认缴本次非公开发行资
金的能力;
(3)上述主体与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
在股份代持等其他未披露的协议和利益安排;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回复:
一、认购对象新如升科技、志劲科技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南昌新如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如升科
技”)的股权结构为姜旭持有 80%股权、娄亚华持有 20%股权。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认购对象中山市志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劲科技”)的股权结构为卢保
山持有 100%股权。
因此,新如升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为姜旭,志劲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为卢保山。
上述认购对象的实际控制人均已真实、准确披露。
二、认购对象新如升科技、志劲科技认购资金的来源及认缴资金的能力
(一)新如升科技认购资金的来源及认缴资金的能力
认购对象新如升科技的认购资金主要来源于实际控制人姜旭多年经营积累
的自有资金及合法自筹资金。姜旭目前持有中建城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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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中建城开”)87.28%的股权,系中建城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中建城开
2018 年度营业收入 16.88 亿元、净利润 1.37 亿元,2019 年度营业收入 17.17
亿元、净利润 0.74 亿元,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总资产 12.15 亿元、净资产
8.08 亿元、未分配利润 2.30 亿元。此外,2019 年 10 月,上市公司通过现金方
式购买新如升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姜旭所控制的国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海建设”)100%股权,交易作价 1.50 亿元。
(二)志劲科技认购资金的来源及认缴资金的能力
认购对象志劲科技的认购资金来源于实际控制人卢保山多年经营积累的自
有资金及合法自筹资金。卢保山目前持有新疆灏冠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新疆灏冠”)78.72%的股权,系新疆灏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新疆灏
冠持有上海尚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实能源”)16.38%的股权,尚
实能源 2019 年 12 月的估值为 12.35 亿元。此外,卢保山目前持有中山泓达股权
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山泓达”)38%的股权,系中山泓达执
行事务合伙人。中山泓达的注册资本为 4,500 万元,系中山市微远创新投资基金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微远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微远基
金 12.50%的股权,微远基金注册资本 3.60 亿元,曾投资多家 A 股、新三板公司。
(三)新如升科技、志劲科技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
新如升科技、志劲科技已就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资金来源情况作出如下承
诺:
“本公司本次认购金莱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系本公司自有资金或合法
自筹资金,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认购资金的
相关要求,不存在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情形;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
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
过其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本次认
购的股份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的情形。”
综上,新如升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姜旭和志劲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卢保山均有资
产实力足以支持其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资金来源于其自有资金或合法
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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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购对象新如升科技、志劲科技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蔡小如及其他关联方之间不存在未披露的协议和利益安排
经核查,且认购对象新如升科技、志劲科技出具承诺,上述认购对象与上市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小如及其他关联方之间不存在股份代持等其他未
披露的协议和利益安排;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小如直接
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
上市公司也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上述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
的情形。
综上,新如升科技、志劲科技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小如及
其他关联方之间不存在未披露的协议和利益安排,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新如升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姜旭、志劲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卢保山、
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蔡小如进行了访谈,查阅了上市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
行股票预案,上市公司与新如升科技、志劲科技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上市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
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上市公司关于收购国海建设 100%股权的
公告、银行水单,新如升科技和志劲科技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函、工商登记
资料、公司章程及企查查的查询结果,中建城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审计报告、公司章程及企查查的查询结果,新疆灏冠的公司章程及企
查查的查询结果,尚实能源的增资协议和银行水单、2018 年度审计报告和 2019
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公司章程及企查查的查询结果,中山泓达和微远基金的公司
章程、企查查的查询结果及其他公司公告等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的实际控制人均已真实、
准确披露;认购对象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认购对象具备认
缴本次非公开发行资金的能力;未发现认购对象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存在股份代持等其他未披露的协议和利益安排的情况。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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