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excellent Law Firm
贵州君跃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州君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罗婷婷律师、王德波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8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
程序及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贵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真实、完整,资
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
致。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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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贵
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显示贵公司董事
会于 2020 年 3 月 2 日作出决议,同意召集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通知》
中记载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
投票规则、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登
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及投票程序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3 月 18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在
贵州省贵阳市都司高架桥路 46 号黔源大厦 4 楼会议中心如期召开,由贵公司
董事长陶云鹏先生主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3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3 月 18 日上
午 9:15 至 2020 年 3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方式等均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
议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等相关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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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至 2020 年 3 月 13 日下午 15:00 深圳
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全体股东的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为 89,354,116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582%;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统计并经贵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256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为 27,202,441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072%。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59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为 116,556,557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8.165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
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具体议案为:
1.《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贵州北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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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贵州北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
案》;
3.《关于更换监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
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提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参加会
议的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通过网络平台参与投票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表决,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议案审议后,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
表决,按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均对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情况,本次
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通过议案 1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1,403,85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84.4133%(根据深交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关规定,贵公司股东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和贵州
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项议案回避表决),该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获
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31,403,8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84.4133%;反对 5,798,6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586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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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通过议案 2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11,265,49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5.4605%,该议案在本次股
东大会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31,911,4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85.7777%;反对 3,244,6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216%; 弃权 2,04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007%。
同意通过议案 3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11,710,07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5.8419%,该议案在本次股
东大会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32,356,0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86.9727%;反对 2,822,6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5874%; 弃权,2,02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4400%。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
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自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
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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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贵州君跃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无正文)
贵州君跃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罗婷婷 律师
王德波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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