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钰集团:独立董事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问题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3-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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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问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作为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融钰集团”)的独
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仔
细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融钰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民事判决
书》”),你公司系该案件被告,经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
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5)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涉诉事项进行核查,并就该事项是否属于应
披露信息、《回复公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发表独立意见,独立意见中
应充分说明相关结论的判断依据及其合法合规性。
    经核查,我们认为:
    鉴于公司此前披露《回复公告》时对相关诉讼事项尚需进一步核查,且经公
司与判决书中载明的当事人取得联系,知晓该纠纷已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
解结案且一审判决未生效,该调解书载明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自愿免除
融钰集团对上海彰衔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因受疫情影响,
公司尚未能从法院调取相关案卷材料,因此截至公司披露《回复公告》时,基于
信息披露严谨性及完整性考虑,公司当时确实无法对相关诉讼事项进行披露, 回
复公告》中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截至目前,公司根据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调取的相关案卷资料已将相
关诉讼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1.1.1 条要求履行了信息
披露义务。
    五、请再次核实相关事项的具体情况,结合条款逐项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
《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1 条、第 13.3.2 条规定的应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及判断依据。请你公司律师、独立董事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就你公司上述表述的合规性发表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截至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主要银行账号不存在被冻结的情形,董
事会正常履职不存在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的情况。公司不存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3.3.1 条第(一)至
(三)款的情形。
    鉴于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自愿免除融钰集团对上海彰衔实业有限
公司的债务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公司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3.3.1 条第(四)款及第 13.3.2 条规定的情形。
    因此,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
修订)》第 13.3.1 条、第 13.3.2 条规定的应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六、请你公司董监高各自说明在本次涉诉相关事件及其披露事项中的知悉
情况、采取的措施、措施效果、效果是否达到预期及未达到预期的合理原因(如
适用)等,分析说明是否已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请你公司律师及独立董事
核查并发表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除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于 2020 年 2 月 19 日收到交易所问询函时得知此事项
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向其发送询证函前对此次涉诉事
项确实均不知情。公司董监高在知悉本次涉诉事件后督促公司认真核查、尽快了
解核实相关涉诉具体情况并及时回复交易所问询函件,公司董监高均已尽最大努
力采取了必要措施,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
    (本页无正文,为《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注函相关问题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韩光、于雷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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