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钰集团: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关注函回复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3-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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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回复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




                     1
              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回复
                        之法律意见书


致: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融钰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钰集团”或“公司”)委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
管理部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出具的中小板问询函【2020】第 153 号《关于对融钰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以下简称“《关注函》”)中需要律师发表意见
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做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
    2、公司确认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
材料及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问询函》回复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作为其他用途,或由任何其他人引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上报或公告。

    4、本所律师履行了法定职责,对相关材料及事实进行了核查了解,保证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
据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
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融钰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民事判决
书》”),你公司系该案件被告,经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
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1)请说明人民法院传唤方式、你公司收到相关传唤的时间(如未收到或
延迟收到的,请说明理由)及你公司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原因,以及你公司知
晓上述事项的具体时间和方式;




                                   2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的情况介绍,截至公司在发布《关于对深圳证券
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2,以下简称“回复公告 2020-012”)
时,公司不知晓法院的传唤方式;本所律师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调取
相关案卷材料,但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非常时期,法院工作时间延后及
法院因案卷尚需时间归档整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律师暂未能取得该案
完整案卷材料;2020 年 3 月 9 日,公司从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取得了部分案
件材料,包含传票存根、送达回证、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徽商银行人民币委
托贷款合同》及《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不可撤销)》复印件。根据该部
分案卷材料显示,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 月 10 日向公司送达了起
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等,收件人为公司原投资部工作人员,2019 年 2
月 12 日向公司邮寄法院专递邮件,邮件内容为(2018)京 04 民初 639 号传票 1
份、变更 1 份,收件人为公司原投资部工作人员,签收人为公司原行政部工作人
员。据公司情况说明,公司并未制定邮件收发制度,由于该投资部工作人员、行
政部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已分别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2019 年 5 月 13 日离职,
公司目前暂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公司亦向其发送了询证函核实相关事宜,但截至
本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仍未收到其回复,对于相关工作人员签收起诉状、证据材料
及传票邮件后如何处理上述材料尚不可知。据公司情况说明,诉讼事项的相关信
息并未传达至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监高;法院未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公
司法务部无法主动监控到该案件;专递邮件收件人、签收人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与公司董监高,也非法务部或从事法务工作的相关人员。限于收件人、签收人有
限的法律知识且并非负责法务相关工作,公司未能及时知悉该诉讼事项。至目前
公司未曾收到其转交的相关传票邮件,该案件庭审时,公司无法获知开庭信息,
故无法出庭。
    本所认为,公司应当制定及运行完整的邮件收发制度,落实邮件来往的登记,
并做好公司员工培训,强调相关法律知识,杜绝类似事项再次发生。
    (2)请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1.1.1 条的规定,判断你公司上述
诉讼案件涉及金额是否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是否达到相关规则及你公司章程规定的披露标准;如是,
请依照《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11 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
裁公告格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鉴于该诉讼案件发生时,公司不知情且其他当事人并未告
知该案件的具体情况,公司无法在不知悉的情况下进行信息披露。随后,公司在
2019 年 2 月 4 日收到深交所反映有投资者投诉公司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事宜
后,公司法务部与《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原告方江阴华中了解此次涉诉事项,得
知其与上海彰衔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江阴华中自愿免除公司对上海彰衔的债务
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并未对公司造成任何实质影响。在公司收到《问询函》后,



                                   3
公司及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及相关子公司进行发
函询问,其均回函明确表明对《保证书》相关事宜不知悉。与此同时,公司发现
中国裁判文书网《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
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所提及的《保证书》内容也仅为节选内容,存在
省略部分条款的情形,公司当时无法判断省略内容的重要性及《保证书》的完整
性。随后,公司向法院申请调取相关资料,但因疫情防控非常时期,法院工作时
间延后及法院因案卷尚需时间归档整理而未取得。基于上述情况,公司认为该诉
讼未对上市公司造成实质影响,且基于信息披露严谨性与完整性考虑未对该诉讼
案件进行披露。
    由于《关注函》中相关问题仍需公司进一步核查了解,经公司多次与法院沟
通,在北京地区疫情好转的情况下,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9 日前往北京市第四中
级人民法院获取了本次涉诉事项相关的送达回执、委托贷款合同及保证书复印件,
根据调取案卷中载明的相关情况,该案件涉及金额为人民币 40,430 万元,超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达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1.1.1 条的信息披露标准。公司已按照《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11 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
的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关于投资者投诉相关诉讼情况的公告》请见公司
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3)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在《回复公告》中判断上述事项不属于应披露事项
的规则依据;
    (4)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意见书》中称,上述涉诉案
件属于公司事先不知情、无法主动披露的情形,你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及时
披露的信息。请律师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第二章、第七章及第十一章的相关规定,核实相关事项是否达到披露标准,
并具体说明公司事先不知情即可在知情时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情况说明,截至公司发布 “回复公告 2020-012”时,公司并不了
解诉讼案件具体情况,经公司与判决书中载明当事人取得联系,知晓上海彰衔实
业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该纠纷经过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解结
案,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自愿免除融钰集团对上海彰衔实业有限公司的
债务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该诉讼案件其他当事人并未向公司披露案件具体情况,
判决书中所提及的《保证书》内容也仅为节选内容,存在省略部分条款的情形,
公司当时无法判断省略内容的重要性及《保证书》的完整性。公司在发布“回复
公告 2020-012”前已经向法院申请调取的相关案卷材料,但因新型冠状病毒肺
炎疫情防控非常时期,法院工作时间延后及法院因案卷尚需时间归档整理而未取
得,该诉讼事项在发布“回复公告 2020-012”之时仍需要进一步核查,出于信




                                 4
息披露严谨性与完整性考虑,在发布“回复公告 2020-012”时尚无法对相关诉
讼事项进行披露。
    由于《关注函》中相关问题仍需公司进一步核查了解,经公司多次与法院沟
通,在北京地区疫情好转的情况下,2020 年 3 月 9 日,公司从北京市第四中级
人民法院调取到部分案卷材料,根据获取的相关资料,公司已将相关诉讼情况按
照《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11 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
告格式》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关于投资者投诉相关诉讼情况的公告》请
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所认为,该案件涉及金额为人民币 40,430 万元,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第 11.1.1 条的信息披露标准。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披露信息的义务,但同时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披露内容应当包
含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等。因截
至发布“回复公告 2020-012”之时,公司对案件的基本信息未能完整掌握,真
实性也未核实清楚,公司在未掌握准确信息之前,无法对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性负责。故本所认为公司应当在全面核查清楚案件具体情况后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从法院取得部分案卷材料并证实部分信息的真实性后,即按照要求
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根据《回复公告》,你公司进行自查后不知晓《保证书》的相关内容。
    (1)请你公司确认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是否包含
《保证书》相关内容。如是,请说明你公司不知晓其内容的原因;
    (2)请补充披露你公司对该涉诉事项进行核查的方法、对象、步骤、除自
查及内部问询外是否采取其他核查方式,并说明你公司《回复公告》中结论的
准确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情况说明,公司对本次诉讼事项并不知情,经企
业核查从未就如上判决书中所提到的担保事项出具过任何资料文件,对该担保事
项的具体内容不知情。截至发布“回复公告 2020-012”之日,公司也一直未能
获取与《保证书》相关的任何相关原件或复印件,因此对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
布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中《保证书》相关内容是否准确完整公司无法进行确认。
    自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后,公司立即组织进行自查,履行的核查程序
如下:
    1、公司召开内部会议,组织法务部及证券部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及相关子公司发送询证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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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及子公司吉林永大电气开关有限公司、北京融钰科技有
限公司、智容科技有限公司、融钰信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海辰商软件科技有
限公司、融钰华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融钰博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融
钰(福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陆续回函确认表明对《保证书》相关事宜不知悉。
    2、公司对公章用印的书面记录进行了全面自查,确认公司未签署《保证书》
及相关文件的内部审批流程及公章使用记录。
    3、公司工作人员向案件审理法院沟通调取完整案卷材料事宜,因新型冠状
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非常时期,法院工作时间延后及法院案卷尚需时间归档整理未
能取得。
    4、公司向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电话询问诉讼案件具体情况,江阴华
中告知公司其与上海彰衔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江阴华中自愿免除公司对上海彰
衔的债务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
     本所认为,公司除采取了必要的内部问询及核查公章用印审批记录外,还通
过法院及本案其他当事人进行了外部核查,但截至发布“回复公告 2020-012”
前未能有效查清《保证书》的具体内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的一审《民事判
决书》对《保证书》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认定,但该判决书中认定内容的依据是
原告江阴华中公司单方提供的《保证书》,两被告上海彰衔公司及融钰集团并未
参与庭审对该份《保证书》发表答辩意见和质证意见,故公司无法仅根据一审判
决书认可了《保证书》的效力即确定《保证书》确为融钰集团参与签署,并且该
案件经二审调解后,一审判决书未能生效。截至公司发布“回复公告 2020-012”
之日,公司并未取得《保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无法对《保证书》上的签章的真
实性进行鉴定,结合公司自查并未发现相关用章记录,公司相关人员均表示并不
知晓《保证书》相关内容,依据发布“回复公告 2020-012”之日公司及律师掌
握的材料无法知晓一审《民事判决书》中记载的《保证书》的具体内容也无法查
证是否属实。(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9 日取得《保证书》复印件,系在“回复公
告 2020-012”发布日之后。)
    三、根据《回复公告》,你公司总裁陆璐于 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3 月任
江阴华中投资母公司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裁。江阴华中投资与彰衔实业达
成调解协议,并自愿免除你公司连带保证责任。
    (1)请结合涉诉债权债务的发生时间、案件发生时间、《回复公告》中提
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调解书》”)的调解时
间及相关人员的具体工作内容、任职范围等再次核查并说明自上述事项发生之
时起你公司历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知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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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请补充披露你公司作为一审被告,是否参与签署《调解书》及江阴华
中投资免除你公司连带保证责任的原因。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对涉诉债权债务的发生之日(即 2017 年 10 月 16
日)至《调解书》生效之日(即 2019 年 12 月 13 日)的历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自查,并向上述人员发送询
证函进行确认,除暂无法与历任高级管理人员江平先生取得联系且未收到江平先
生对公司向其所发询证函的回复外,上述人员均确认表明对《保证书》事宜不知
悉。通过公司对公章用印记录的自查,也未发现关于签署《保证书》相关文件的
内部审批流程及公章使用记录,并不知晓保证书的签署日期。公司总裁陆璐虽曾
于 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3 月任江阴华中投资母公司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裁,
但鉴于:(1)《委贷合同》签署日为 2017 年 10 月 16 日,陆璐女士当时并非为
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2)陆璐女士在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华中租赁”)任职期间的工作内容主要为管理华中租赁的业务投
放,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完全独立于其母公司华中租赁,江阴
华中投资的相关内部用印流程亦不经过华中租赁审批,公司总裁陆璐女士对此次
涉诉事项亦不知情。
    根据公司自查公司并未参与签署《调解书》。经向江阴华中投资发送询证函
确认,由于上海彰衔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了可行的还款方案,故其免除了融钰集团
的连带清偿责任。
    本所认为,在暂无法取得法院完整案卷的情况下,依据现有材料,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不知晓相关案件情况,公
司也未参与签署《调解书》,江阴华中投资免除融钰集团公司连带保证责任的原
因是债务人上海彰衔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了可行的还款方案。
    四、请你公司律师就公司相关回复的真实性予以核实,并具体说明就该涉
诉事项、公司对本所两次问询内容进行核查的方法、对象、步骤及工作内容、
是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一条及配套规定等充分行使权利
并对诉讼事项进行核查。如否,请具体说明未充分核查的原因、未核查完毕即
认为公司对相关内容无法进行披露的法律依据,并说明《法律意见书》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是否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律师是否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就涉诉事项公司采取了自查及外部核查方式,针对交易所
问询函具体核查方法、对象、步骤、工作内容已在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项中具体说
明,此处不再赘述。针对交易所关注函,公司再次进行自查及外部核查:1、经
公司多次与法院沟通,在北京地区疫情好转的情况下,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9 日
前往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获取了部分案件材料;2、公司向诉讼案件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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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彰衔实业有限公司、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送询证函询问诉讼案件具
体情况;3、再次向涉诉债权债务的发生之日至《调解书》生效之日的历任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子公司发送
询证函。
    本所律师针对两次问询内容进行了独立核查,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
方式:1、与案件两审法院沟通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及调取案卷材料;2、要求公司
按照律师具体要求核查案件相关问题后向律师出具书面情况说明;3、通过查询
“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人民法院公告网”“巨潮
资讯网”等信息公开渠道核查案件相关信息,筛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历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子公司与彰衔实业、江阴华中投资及
其股东、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4、要求公司按照律师出具的询证函版本向
公司历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子公司、上海彰衔实
业有限公司、江阴华中投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送询证函并核查全部书面回复等。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一条及其他相关规定,融钰集团作
为案件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
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
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
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本所律师及公司均已依法向法院提出查阅
案卷的申请,但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非常时期,法院工作时间延后及法
院案卷尚需时间归档整理原因尚未取得完整案卷;依据公司发布“回复公告
2020-012”之日已核查的结果及已取得材料,公司对案件的基本信息未能完整掌
握,真实性尚未能完全核实清楚,公司在未掌握准确信息之前,无法对披露内容
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2020 年 3 月 9 日,公司从法院取得部分案卷材料后经
过再次进行核查,发布《关于投资者投诉相关诉讼情况的公告》。
    本所认为,《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五、请再次核实相关事项的具体情况,结合条款逐项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股
票上市规则》第 13.3.1 条、第 13.3.2 条规定的应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及
判断依据。请你公司律师、独立董事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1 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
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三)
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四)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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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五)本所认定
的其他情形。”
    《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1 条规定“本规则第 13.3.1 条所述“向控股股东
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是指上市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
一个月内解决的:(一)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的余额在一
千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二)上市公
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
司的除外)在五千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公司《2018 年度报告》、
《2018 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等资料,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主要
银行账号未被冻结;公司董事会均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同时,上述
案件已生效的调解书并未对公司产生任何经济赔偿责任与义务,且除公司已经披
露的现存对外担保事项外,不存在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
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情形。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1
条、第 13.3.2 条规定的应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六、请你公司董监高各自说明在本次涉诉相关事件及其披露事项中的知悉
情况、采取的措施、措施效果、效果是否达到预期及未达到预期的合理原因(如
适用)等,分析说明是否已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请你公司律师及独立董事
核查并发表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0 年 2 月 21 日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送
询证函,经公司董监高确认,其对上海彰衔实业有限公司与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委托贷款事宜,以及公司与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第三方无限
连带责任保证书(不可撤销)》为上海彰衔实业有限公司上述贷款提供无限连带
担保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日期、期限、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的原因、
保证责任的具体内容等均不知情。交易所发出《关注函》后,公司再次向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送询证函,公司董监高回复意见与第一次询证函的回复意
见相同。
    公司董监高在知悉该事项后均最大努力地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各自对其履
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出具了说明函。除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黄佳慧女士外,公司董监
高的具体履职情况如下:
    (1)公司董监高在知悉该事项时高度重视,立即要求公司认真核实,并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回复相关问询函件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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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董监高积极部署,通过多种途径了解核实此次事项具体情况,包
括督促公司管理层向江阴华中了解此前《保证书》及《调解书》的签署事宜,以
及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查阅调取相关案卷资料。
    (3)公司专门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此次诉讼事项进行调查,并针对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公司的问询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黄佳慧女士对如上事项履职情况说明如下:
    (1)在知悉该事项时高度重视,立即要求公司认真核实、并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时回复相关问询函件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在收到《问询函》后,及时向领导进行汇报,并请示相关领导协调有
关机构及部门对《问询函》中的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网上公开信息对案情进行了解。
    本所认为,公司董监高已经在本次涉诉事件中采取了必要措施,履行了勤勉
尽责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是对《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问询函所涉担保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问询函之法律意见书”)
相关内容的补充,并构成本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于“问询函之法律
意见书”中已披露的内容,本所律师将不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披露;本法律意
见书中所披露的内容或发表的意见与“问询函之法律意见书”有差异的,或者已
出具的“问询函之法律意见书”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以本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本法律意见书另行说明之处外,本所在“问询函之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
律意见书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
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问询函之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
同。

(以下无正文)




                                 10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注函回复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杨冉


                                                            王玥


                                                        2020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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