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钰集团:关于投资者投诉相关诉讼情况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3-19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融钰集团      公告编号:2020-017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投诉相关诉讼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钰集团”或“融钰公司”)
于近期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反映有投资者投诉公司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事宜,
公司在收到该信息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查询到
《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
审民事判决书》。经公司与判决书中载明的当事人取得联系,知晓该纠纷已通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该调解书载明二审被上诉人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即一审原告,以下简称“原告”或“江阴华中公司”)已自愿免除融钰
集团对上海彰衔实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以下简称“被告”或“彰衔公司”)
的债务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并未对公司造成任何实质影响。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20 日收到深交所下发的《问询函》后,及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 5%以上股东及相关子公司进行发函询问,其均回函明确表明对涉诉相关事
宜不知悉。与此同时,公司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所提及的《保证
书》内容也仅为节选内容,存在省略部分条款的情形,公司当时无法判断省略内
容的重要性及《保证书》的完整性。随后,公司向法院申请调取的相关案卷材料,
但因疫情防控非常时期,法院工作时间延后及法院因案卷尚需时间归档整理而未
取得。后经公司多次与法院沟通,在北京地区疫情好转的情况下,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9 日前往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获取了本次涉诉事项相关的资料,现将
具体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相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京 04 民初 639 号)】相关情况
    2017 年 10 月 16 日,江阴华中公司与被告彰衔公司签署了《委贷合同》,
约定原告(即委托人)将自有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徽商银行合肥瑶海工业园小微
支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彰衔公司(即借款人)发
放委托贷款,合同总金额为 5 亿元,每笔借款实际起止日期以借据为准。融钰公
司向原告和徽商银行出具了《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不可撤销)》,承诺
融钰公司自愿为上述《委贷合同》项下彰衔公司对原告和徽商银行所负全部债务
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分批分期通过徽商银
行向彰衔公司支付合计 4 亿元。详情如下:原告于 2017 年 10 月 19 日通过彰衔
公司支付了两笔资金,共计 2 亿元,借据凭证约定 2018 年 10 月 19 日到期,然
后在 2017 年 11 月 7 日原告又通过徽商银行向彰衔公司支付了两笔资金,共计 2
亿元,借据凭证约定 2018 年 11 月 7 日到期。上述 4 亿资金已于 2018 年 11 月 7
日全部到期。截至起诉之日,彰衔公司仍未履行付款义务,融钰公司仍未履行担
保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
十九条的规定,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本院”)提起诉讼,望
本院判如所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彰衔公司、融钰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
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对江阴华中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本
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江阴华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彰衔公司向原告偿还或支
付本金和罚息人民币 404300000 元。(1)借款本金人民币 400000000 元;(2)
罚息,根据徽商银行合同编号为 2017 年瑶海小微分(支)行委贷字第 10***号
《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委贷合同》)第 7 条:如果借款人未按照
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借款人须自贷款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支付利
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 5 条约定的贷款利
率上浮 50%;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为年化 12%,因此罚息利率为年化 18%。暂计
至 2018 年 11 月 19 日,应付罚息为 4300000 元;实际罚息收取截止日直至借款
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2、请求判令被告融钰公司就第 1 项诉讼请求的债务与被
告彰衔公司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 2063300 元、
保全费 5000 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 444730 元由被告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
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彰衔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阴华中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 400000000 元及相应罚息(罚息:以本金
200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0 月 20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18%计算;以本金 200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1 月 8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
止,按照年利率 18%计算);
    二、被告上海彰衔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阴华中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人民币 444730 元;
    三、被告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
    四、被告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彰
衔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2063300 元、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由被告上海彰衔实
业有限公司、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 京民终 544 号】相关
情况
    上诉人上海彰衔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
审被告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
法院(2018)京 04 民初 639 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本
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19 年 8 月 20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海彰衔实业有限公司与江阴华中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上海彰衔实业有限公司尚欠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务总
额为借款本金 4 亿元及相应罚息(罚息:以本金 2 亿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0
月 20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18%计算;以本金 2 亿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1 月 8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18%计算);
    二、一审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 444730 元,由上海彰衔实业有限公司
承担;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 2063300 元、 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均由上海彰衔实
业有限公司负担;
    四、上海彰衔实业有限公司应于 2020 年 1 月 31 日前向江阴华中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次性全额清偿上述三项债务,所有偿还款项应支付至江阴华中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指定账户,账户如下:户名: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江阴朝阳路支行;账号: 92050154800000864;
    五、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免除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彰衔
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截至目前进展情况
    目前,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
纠纷事宜已通过调解方式结案。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内容显示,上海彰衔实业有限公司
已与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作出调解书,江阴
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免除融钰集团对上海彰衔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
的连带担保责任,未对公司造成任何实质影响,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已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江阴华中公司自愿免除融钰集团对彰衔公司的债
务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五、其他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皓宸医疗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