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泰合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总裁的独立意见
作为成都泰合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参加了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会议议案和相关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相关文件的要
求,我们对公司此次聘任总裁进行了认真审核,审阅和了解黄明良的个人简历,
并就有关情况进行了询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1、此次总裁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2、经审阅黄明良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
也未发现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3、根据黄明良的个人材料,我们认为黄明良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专业
知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相关决策、监督、协调能力,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
要求,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独立董事:吴越、刘志强、黄益建
二○二〇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