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晟新材:关于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3-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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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69         证券简称:天晟新材         公告编号:2020-008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39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20 年 2 月 19 日你公司开展投资者及媒体线上交流会并披露《投资
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公司在交流会和披露信息中,表示前舱支架缓冲垫产品有
望应用于特斯拉 M3,相关样品已经在试制阶段,如果一切顺利的话预计在今年
6 月份前后量产;为应对疫情,公司全面支持生产呼吸机配件,此产品主要应用

于武汉火神山医院、雷神山医院、武汉其他医院以及北京、上海、广州的疫情定
点医院急需的氢氧雾化(呼吸)机;针对此次疫情,公司注重与医疗器械企业加
大合作,为国内以及国际知名的医疗器械与设备厂家的核磁共振&CT、氢氧雾
化呼吸机、重症监护仪等提供核心零部件配套。

   2 月 21 日,你公司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披露《股票交易异

常波动公告》称,前舱支架缓冲垫产品有望应用于特斯拉 M3,相关样品在试制
阶段。由于新兴产业及大客户的开拓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目前尚处试制阶段,对
公司业绩影响尚不明确。

   你公司披露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表》以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未完

整地介绍和反映前舱支架缓冲垫产品、提供呼吸机配件等业务实际情况以及对公
司业绩的具体影响。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
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
吸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公司将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
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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