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
为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
对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全资控股公司拉萨
经济技术开发区盛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拟对河北大安制药有限公司增资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慎的事前审阅,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对关联方河北大安制药有限公司进行增资,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本
次增资的交易价格以具备相应业务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定价参考
依据,并根据河北大安制药有限公司前次增资情况由交易各方协商后确定,本次
交易定价方法客观、公允,交易方式和价格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关联
董事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盛杰民 谢晓燕 王勇
2020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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