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独立
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全资子公司广东宽普科技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
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是为确保其生产经营和流动周转资金需要,本次贷款规模
适度,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业务正常运行,对公司经营不存在不利影响;本次
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全资
子公司广东宽普科技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不超过3,000
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吴明娒
独立董事:匡同春
独立董事:刘湘云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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