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厦门吉宏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部分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
客户需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做出的适当调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战略规
划。变更后的实施主体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
影响,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或股
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部分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
本次部分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决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郭光: 高晶: 黄炳艺:
2020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