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2 证券简称:朗姿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3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通知情况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0 年 3 月 2 日在《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登载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申东日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3月17日14∶00
4、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大郊亭南街3号院1号楼朗姿
大厦16层会议室
5、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0年3
月17日14∶00在公司16层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3月17日9:15-15:
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
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1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 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6名,代表股份35,373,6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20.3595%。
其中,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115,348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3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4名,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23,258,3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86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中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的股东共有0名;中小股
东(持有股份未超过5%的股东)共有2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373,673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59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
议,出席、列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关联人申东日先生、申今花女士和申炳云先生对本次会议的所有议案进行
了回避表决,其合计持有的261,325,098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1、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方案的议案》。
1.01、整体方案
同意34,309,6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9921%;反对
1,064,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079%;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309,6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6.9921%;反对1,064,0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07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2、本次交易配套融资的发行方案—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34,309,6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9921%;
反对1,064,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079%;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309,6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6.9921%;反对1,064,0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07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3、本次交易配套融资的发行方案—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34,279,6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9073%;
反对1,094,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927%;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279,6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6.9073%;反对1,094,0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92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4、本次交易配套融资的发行方案—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34,309,6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9921%;
反对1,064,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079%;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309,6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96.9921%;反对1,064,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07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5、本次交易配套融资的发行方案—锁定期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34,309,6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9921%;
反对1,064,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079%;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309,6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96.9921%;反对1,064,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07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 述 议 案 具 体 内 容 已 于 2020 年 2 月 19 日 披 露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五、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六、 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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