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兴发: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3-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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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中电兴发              编号:2020-018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
                                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764 号《关于核准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 71,041,900 股新股,
申 请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71,041,900.00 元 , 变 更 后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703,960,660.00 元。公司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 1,049,999,282.00 元,扣
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31,145,221.23 元。以上
募集资金已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 年 9 月 18 日出具的
大华验字[2016]000938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
集资金予以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因非公开发行工作需要,公司聘请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
担任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工作的保荐机构和独立主承销商,并签署《安
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之保荐协议》,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持续督
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5),中航证券承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
工作作了说明。鉴于保荐机构发生变更,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
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全资
子公司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与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重新签订了《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简
称“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该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
集资金监管协议》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0000495523810300000106,截止 2019 年 9 月 27 日,专户余额 115,572,008.66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投资中国联通移动业务社会化服务合作--云南联通移动业
务项目建设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乙方作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以及募集资金实
际使用方,丁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
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或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熊岳广、吴雅宁可以随时到丙方
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专户对
账单。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岀具对账单,并邮件抄送丁方。
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丙方应及时以邮件方
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及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书面通知丙方。更换保荐代
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岀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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