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41 证券简称:回天新材 公告编号:2020-13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未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公司
法》、《证券法》、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致力于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并结
合公司实际不断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经营,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最近五
年,公司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形。公司及公司股东、董事最近
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1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湖北回天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 41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对
终止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披露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筹划向汉江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汉江控股”)转让 16.44%股份事项予以关注。函中要求公司补充披
露本次筹划股份转让事项全部进展及事件时间,相关事项披露的依据及合理性,补充报
备与实际控制人质押股份质权方签订的同意股份质押置换或展期的合同,补充披露进展
公告至重大事项终止公告期间相关事项进展情况,股份转让事项未能按照原计划继续筹
划的原因,以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存在其他资金流动性风险等。
在收到上述关注函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自查并询问相关人员,对提
出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整理和深入分析后,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落实《关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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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事项并在 2019 年 1 月 25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
函的回复》。在筹划本次交易过程中,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履
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对本次重大事项的进展及时间进行了披露,并依法对投资者予以风
险提示,不存在提前终止但未及时披露相关事项进展的情形。
二、公司股东、公司董事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
情况
2019 年 8 月 12 日,公司股东曹洪俊先生和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刘鹏先生分别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湖北证
监局关于对曹洪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27 号)、《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刘
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28 号)。
(一)关于对曹洪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主要内容
曹洪俊作为回天新材持股 5%以上的股东,于 2019 年 6 月 3 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
减持回天新材股份 850 万股,减持导致其持有公司股票比例由 6.86%降至 4.83%。其
在持股比例减少至 5%时,未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也未在此之前停止买卖回天新材股
票。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对曹洪俊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行为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二)关于对刘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主要内容
刘鹏作为回天新材的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通过集中竞价
方式减持回天新材股份 10,000 股,成交金额约 8.5 万元,但未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
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
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对刘鹏采取出
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行为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三)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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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将督促董事刘鹏先生及持股 5%以上股
东进一步加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情况
再次发生。
除上述事项外,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
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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