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零二零年一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19年12月27日出具的《关于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已收悉,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京源环保”或“公司”)会同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平安证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对《落实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现对《落实函》回复如下,请审核。
除另有说明外,本回复报告所用简称与《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落实函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
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补充 楷体(加粗)
目 录
问题一............................................................................................................................4
问题二............................................................................................................................6
问题三............................................................................................................................9
问题一
1.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进一步披露:(1)EP和EPC模式分别适用的具体情形;(2)EP业务的收入确认方式;(3)EP项目未通过性能测试违约赔偿的相关会计处理。
回复:
一、EP和EPC模式分别适用的具体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EP和EPC项目主要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招标文件会对招标范围进行约定,公司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服务。报告期内,公司收入主要来自电力行业,电力行业客户水处理设备及系统采购需求根据项目性质一般分为电厂整体新建或扩建、原有电厂部分设施改造,EP和EPC模式的适用与项目性质相关,而化工、金属制品等其他行业适用的业务模式根据客户具体需求确定。
(一)EP模式适用的具体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EP业务模式主要适用新建电厂或扩建电厂新增的水处理设备及系统的采购项目。
扩建电厂是在原有电厂基础上扩建新的发电机组,与新建电厂性质相似,新建电厂或扩建电厂项目土建工程量大、施工周期长、施工专业资质要求高,业主会将整体新建或扩建工程委托给具有专业资质的工程总承包方完成。水处理设备及系统作为电厂配套辅机设备,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工程总承包方进行单独采购,后续的工程施工由业主委托的工程总承包方完成。
(二)EPC模式适用的具体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EPC业务模式主要适用大型电厂水处理设备及系统的升级改造项目。
与新建电厂或扩建电厂相比,已投运电厂单独针对水处理设备及系统的改造项目土建工程量小、施工周期短、施工专业资质要求相对较低,电厂为减少改造施工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尽量缩短施工周期,一般会将水处理设备及系统采购与后期的工程施工作为一揽子业务进行招标,由水处理设备及系统提供商负责后续的工程施工。
上述楷体加粗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一、主营业务情况”之“(二)主要产品、主要服务的情况”之“1、业务类型分类”部分补充披露。
二、EP业务的收入确认方式
公司EP业务为向客户进行水处理设备及系统销售。该类业务,公司不承担安装调试责任,在业主或业主委托方后续安装调试时进行技术培训及指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判断标准,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将设备运抵指定交付地点并验收合格后,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因此,公司EP业务按照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方式,在将合同设备运抵约定地点,由客户现场开箱验收并取得客户签发的到货验收证明时一次性确认全部合同收入。
上述楷体加粗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经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分析”部分补充披露。
三、EP项目未通过性能测试违约赔偿的相关会计处理
报告期内,受电厂项目整体建设进度所需时间较长影响,公司EP业务合同设备自到货验收合格至电厂完成 168 小时试运行及性能验收所需时间一般在 1年以上,符合公司业务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且符合行业惯例。
根据EP业务合同或技术协议约定,客户首次性能验收完成后,如所有指标参数均已达到技术约定,公司合同设备通过性能验收;如部分指标参数由于公司原因未达到技术约定,公司应采取措施消除,包括对合同设备中存在问题的部件进行必要的修理、改进或更换,因维修、改进或更换问题部件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同时客户将与公司约定进行第二次性能验收。
客户第二次性能验收完成后,如所有指标参数均已达到技术约定,公司合同设备通过性能验收;如由于公司原因少量指标参数仍达不到技术约定,公司应对存在问题的部件进行维修、改进或更换直到消除问题,因维修、改进或更换问题部件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同时客户视合同约定和性能验收情况向公司收取违约金,例如若某项指标参数未达到技术约定,违约金金额通常为合同金额的0.5%-1%左右,若存在多项指标参数未达到技术约定,累计违约金金额通常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
因此,公司若无法通过性能验收,需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公司EP项目售后服务期间,若因维修、改进或更换问题部件产生相关费用,于实际发生时冲减已计提的售后服务费;若因性能测试指标参数未达到技术约定,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的违约金,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报告期内,公司EP项目未发生首次性能验收未通过的情形,不存在违约赔偿的情况。
上述楷体加粗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之“(十)公司EP业务若无法通过性能验收需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的风险”、“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二、经营风险”之“(九)公司EP业务若无法通过性能验收需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的风险”、“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资产质量分析”之“(二)流动资产构成及变化分析”之“3、应收账款”之“(10)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收回情况”部分补充披露。
问题二
2.请保荐机构说明:(1)核查石器时代(StoneAge)独家授权新疆昊天鑫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真实性的方式及具体核查过程;(2)收入函证结果存在差异的原因。
回复:
一、核查石器时代(StoneAge)独家授权新疆昊天鑫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真实性的方式及具体核查过程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主要通过走访新疆昊天鑫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昊天”)、访谈新疆昊天总经理助理、核查新疆昊天相关资质证件、取得确认函等方式对石器时代(StoneAge)独家授权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具体核查过程如下:
1、2019年3月19日,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律师对新疆昊天在乌鲁木齐市的办公场所进行了走访,并对其总经助理进行了访谈,对其工商信息、经营内容、资质情况、与京源环保的合作情况等进行了解。相关访谈记录由新疆昊天总经理助理签字,并加盖公章。
2、经访谈了解,新疆昊天主要从事石油化工产品、机电产品等的销售,为石器时代(StoneAge)新疆授权代理商,曾与新疆中油油田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特变电工国际成套工程承包有限公司等公司合作。公司因采购石器时代(StoneAge)相关设备而寻求新疆地区的授权代理商,与新疆昊天开展合作。
3、保荐机构获取了石器时代(StoneAge)向新疆昊天授予的独家授权代理资质证书复印件,并与原件核对一致。新疆昊天授权代理证书由石器时代(StoneAge)于2017年2月24日授予,代理证书具体内容为“兹证明 我公司现授权与新疆昊天鑫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独家授权代表”。
4、保荐机构取得了由美国石器时代(StoneAge)亚洲北区(North Asia)销售总监(Sales Director)用其公司邮箱发送的《关于新疆昊天鑫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石器时代(StoneAge)独家代理证书真实性的确认函》扫描件,该确认函由其本人签字,确认新疆昊天的代理证书真实、有效。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美国石器时代(StoneAge)独家授权新疆昊天鑫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代理证书真实、有效。
二、收入函证结果存在差异的原因
(一)收入发函及函证结果情况
报告期内,保荐机构对公司主要客户营业收入执行函证程序,函证及回函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1-6月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营业收入 11,428.26 25,322.18 16,604.14 9,671.82
发函金额 10,775.08 24,244.70 13,107.57 8,507.97
其中:回函相符金额 10,263.66 21,818.81 11,644.17 7,102.06
回函不符金额 - 33.95 297.44 320.29
未回函金额 511.42 2,391.94 1,165.96 1,085.62
(二)回函不符客户的核查情况
报告期内,保荐机构对公司主要客户营业收入执行函证程序,其中回函不符的具体情况及原因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客户 收入发函金额 客户回函金额
2018年度 三大雅精细化学品(南通)有限公司 33.95 -
2017年度 福建华电可门发电有限公司 297.44 -
2016年度 福建省福能龙安热电有限公司 320.29 115.01
报告期内,少量客户收入函证存在回函不符的情形,主要是由于客户采购部验收后财务部未及时入账所致。针对回函不符客户,保荐机构均执行了替代测试程序,包括核查客户对应项目的招投标资料、中标通知书、销售合同及技术协议、发货通知单、发货清单、运输合同、到货验收单、销售发票、应收账款明细账和回款单据等。
(三)未回函客户的核查情况
部分客户未回函的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内公司客户主要为电力行业大型客户,其财务通常由上级公司或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回复函证的程序繁琐、复杂;少部
分客户配合意愿较低。
针对未回函客户,保荐机构均执行了替代测试程序,包括核查客户对应项目的招投标资料、中标通知书、销售合同及技术协议、发货通知单、发货清单、运输合同、到货验收单、销售发票、应收账款明细账和回款单据等。
(四)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对收入回函不符、未回函的客户,均已执行替代程序且核对一致,不存在异常。报告期内,公司收入已在恰当的会计期间确认,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收入确认真实、准确、完整。
问题三
3.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进一步披露:报告期内 EP、EPC 业务后续运维业务是否由发行人承接,是否有运维收入产生。
回复:
(4)报告期内公司设备及系统集成、工程承包业务收入对应的项目后续运维情况
公司均按照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条款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报告期内,公司设备及系统集成、工程承包业务收入对应的合同中均无后续运维业务由公司承接的合同条款,因此公司既未提供相应后续运维服务,亦无后续运维收入产生。
上述楷体加粗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经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分析”部分补充披露。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
字盖章页)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字盖
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耀 欧阳刚
董事长、总经理:
何之江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本回复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总经理:
何之江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关于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零二零年一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19年12月27日出具的《关于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已收悉,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京源环保”或“公司”)会同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平安证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对《落实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现对《落实函》回复如下,请审核。
除另有说明外,本回复报告所用简称与《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落实函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
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补充 楷体(加粗)
目 录
问题一............................................................................................................................4
问题二............................................................................................................................6
问题三............................................................................................................................9
问题一
1.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进一步披露:(1)EP和EPC模式分别适用的具体情形;(2)EP业务的收入确认方式;(3)EP项目未通过性能测试违约赔偿的相关会计处理。
回复:
一、EP和EPC模式分别适用的具体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EP和EPC项目主要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招标文件会对招标范围进行约定,公司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服务。报告期内,公司收入主要来自电力行业,电力行业客户水处理设备及系统采购需求根据项目性质一般分为电厂整体新建或扩建、原有电厂部分设施改造,EP和EPC模式的适用与项目性质相关,而化工、金属制品等其他行业适用的业务模式根据客户具体需求确定。
(一)EP模式适用的具体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EP业务模式主要适用新建电厂或扩建电厂新增的水处理设备及系统的采购项目。
扩建电厂是在原有电厂基础上扩建新的发电机组,与新建电厂性质相似,新建电厂或扩建电厂项目土建工程量大、施工周期长、施工专业资质要求高,业主会将整体新建或扩建工程委托给具有专业资质的工程总承包方完成。水处理设备及系统作为电厂配套辅机设备,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工程总承包方进行单独采购,后续的工程施工由业主委托的工程总承包方完成。
(二)EPC模式适用的具体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EPC业务模式主要适用大型电厂水处理设备及系统的升级改造项目。
与新建电厂或扩建电厂相比,已投运电厂单独针对水处理设备及系统的改造项目土建工程量小、施工周期短、施工专业资质要求相对较低,电厂为减少改造施工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尽量缩短施工周期,一般会将水处理设备及系统采购与后期的工程施工作为一揽子业务进行招标,由水处理设备及系统提供商负责后续的工程施工。
上述楷体加粗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一、主营业务情况”之“(二)主要产品、主要服务的情况”之“1、业务类型分类”部分补充披露。
二、EP业务的收入确认方式
公司EP业务为向客户进行水处理设备及系统销售。该类业务,公司不承担安装调试责任,在业主或业主委托方后续安装调试时进行技术培训及指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判断标准,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将设备运抵指定交付地点并验收合格后,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因此,公司EP业务按照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方式,在将合同设备运抵约定地点,由客户现场开箱验收并取得客户签发的到货验收证明时一次性确认全部合同收入。
上述楷体加粗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经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分析”部分补充披露。
三、EP项目未通过性能测试违约赔偿的相关会计处理
报告期内,受电厂项目整体建设进度所需时间较长影响,公司EP业务合同设备自到货验收合格至电厂完成 168 小时试运行及性能验收所需时间一般在 1年以上,符合公司业务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且符合行业惯例。
根据EP业务合同或技术协议约定,客户首次性能验收完成后,如所有指标参数均已达到技术约定,公司合同设备通过性能验收;如部分指标参数由于公司原因未达到技术约定,公司应采取措施消除,包括对合同设备中存在问题的部件进行必要的修理、改进或更换,因维修、改进或更换问题部件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同时客户将与公司约定进行第二次性能验收。
客户第二次性能验收完成后,如所有指标参数均已达到技术约定,公司合同设备通过性能验收;如由于公司原因少量指标参数仍达不到技术约定,公司应对存在问题的部件进行维修、改进或更换直到消除问题,因维修、改进或更换问题部件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同时客户视合同约定和性能验收情况向公司收取违约金,例如若某项指标参数未达到技术约定,违约金金额通常为合同金额的0.5%-1%左右,若存在多项指标参数未达到技术约定,累计违约金金额通常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
因此,公司若无法通过性能验收,需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公司EP项目售后服务期间,若因维修、改进或更换问题部件产生相关费用,于实际发生时冲减已计提的售后服务费;若因性能测试指标参数未达到技术约定,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的违约金,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报告期内,公司EP项目未发生首次性能验收未通过的情形,不存在违约赔偿的情况。
上述楷体加粗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之“(十)公司EP业务若无法通过性能验收需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的风险”、“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二、经营风险”之“(九)公司EP业务若无法通过性能验收需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的风险”、“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资产质量分析”之“(二)流动资产构成及变化分析”之“3、应收账款”之“(10)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收回情况”部分补充披露。
问题二
2.请保荐机构说明:(1)核查石器时代(StoneAge)独家授权新疆昊天鑫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真实性的方式及具体核查过程;(2)收入函证结果存在差异的原因。
回复:
一、核查石器时代(StoneAge)独家授权新疆昊天鑫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真实性的方式及具体核查过程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主要通过走访新疆昊天鑫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昊天”)、访谈新疆昊天总经理助理、核查新疆昊天相关资质证件、取得确认函等方式对石器时代(StoneAge)独家授权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具体核查过程如下:
1、2019年3月19日,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律师对新疆昊天在乌鲁木齐市的办公场所进行了走访,并对其总经助理进行了访谈,对其工商信息、经营内容、资质情况、与京源环保的合作情况等进行了解。相关访谈记录由新疆昊天总经理助理签字,并加盖公章。
2、经访谈了解,新疆昊天主要从事石油化工产品、机电产品等的销售,为石器时代(StoneAge)新疆授权代理商,曾与新疆中油油田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特变电工国际成套工程承包有限公司等公司合作。公司因采购石器时代(StoneAge)相关设备而寻求新疆地区的授权代理商,与新疆昊天开展合作。
3、保荐机构获取了石器时代(StoneAge)向新疆昊天授予的独家授权代理资质证书复印件,并与原件核对一致。新疆昊天授权代理证书由石器时代(StoneAge)于2017年2月24日授予,代理证书具体内容为“兹证明 我公司现授权与新疆昊天鑫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独家授权代表”。
4、保荐机构取得了由美国石器时代(StoneAge)亚洲北区(North Asia)销售总监(Sales Director)用其公司邮箱发送的《关于新疆昊天鑫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石器时代(StoneAge)独家代理证书真实性的确认函》扫描件,该确认函由其本人签字,确认新疆昊天的代理证书真实、有效。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美国石器时代(StoneAge)独家授权新疆昊天鑫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代理证书真实、有效。
二、收入函证结果存在差异的原因
(一)收入发函及函证结果情况
报告期内,保荐机构对公司主要客户营业收入执行函证程序,函证及回函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1-6月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营业收入 11,428.26 25,322.18 16,604.14 9,671.82
发函金额 10,775.08 24,244.70 13,107.57 8,507.97
其中:回函相符金额 10,263.66 21,818.81 11,644.17 7,102.06
回函不符金额 - 33.95 297.44 320.29
未回函金额 511.42 2,391.94 1,165.96 1,085.62
(二)回函不符客户的核查情况
报告期内,保荐机构对公司主要客户营业收入执行函证程序,其中回函不符的具体情况及原因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客户 收入发函金额 客户回函金额
2018年度 三大雅精细化学品(南通)有限公司 33.95 -
2017年度 福建华电可门发电有限公司 297.44 -
2016年度 福建省福能龙安热电有限公司 320.29 115.01
报告期内,少量客户收入函证存在回函不符的情形,主要是由于客户采购部验收后财务部未及时入账所致。针对回函不符客户,保荐机构均执行了替代测试程序,包括核查客户对应项目的招投标资料、中标通知书、销售合同及技术协议、发货通知单、发货清单、运输合同、到货验收单、销售发票、应收账款明细账和回款单据等。
(三)未回函客户的核查情况
部分客户未回函的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内公司客户主要为电力行业大型客户,其财务通常由上级公司或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回复函证的程序繁琐、复杂;少部
分客户配合意愿较低。
针对未回函客户,保荐机构均执行了替代测试程序,包括核查客户对应项目的招投标资料、中标通知书、销售合同及技术协议、发货通知单、发货清单、运输合同、到货验收单、销售发票、应收账款明细账和回款单据等。
(四)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对收入回函不符、未回函的客户,均已执行替代程序且核对一致,不存在异常。报告期内,公司收入已在恰当的会计期间确认,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收入确认真实、准确、完整。
问题三
3.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进一步披露:报告期内 EP、EPC 业务后续运维业务是否由发行人承接,是否有运维收入产生。
回复:
(4)报告期内公司设备及系统集成、工程承包业务收入对应的项目后续运维情况
公司均按照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条款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报告期内,公司设备及系统集成、工程承包业务收入对应的合同中均无后续运维业务由公司承接的合同条款,因此公司既未提供相应后续运维服务,亦无后续运维收入产生。
上述楷体加粗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经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分析”部分补充披露。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
字盖章页)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字盖
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耀 欧阳刚
董事长、总经理:
何之江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本回复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总经理:
何之江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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