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经讨论后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进一步明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进一步明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具体方案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进一步明确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
二、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该事项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三、 关于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规范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四、关于2020年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对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以及控股子公司以其自有资产为其自身银行融资提供担保,有利于其筹措资金,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发展;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资产优良,偿债能力较强,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且由其他少数股东提供反担保,担保公平、对等,公司担保风险较小。
2、对公司为优质养殖户或经销商等客户融资提供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融资的对象均为与公司控股子公司保持良好合作关系的优质养殖户或经销商,风险可控,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五、关于2020年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1、公司开展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执行,有效控制了生产及贸易相关的原材料及相关产品的成本,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利用商品期货及期权市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就开展商品套期保值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及《期货管理制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降低汇率风险及财务费用,控制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范。
综上,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额度内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桂建芳 何建国
刘运国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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