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
前已知公司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年
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项。我们在对公司提供的拟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材料进行了认真、全面的审查后,认为拟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对该事项予以认可,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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