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
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现就 2019 年度本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组成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罗国芳先生、独立董事
张鹏群先生和董事冯辉先生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具有会计专业资格
的独立董事罗国芳先生担任。
二、审计委员会 2019 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 10 次会议,全体委员均
亲自出席会议。具体如下:
(一)2018 年 12 月 26 日,审计委员会就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宁波热电 2018 年度财务报
表审计计划》,与天衡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人作了充分沟通,并达
成一致意见,认为该计划制订详细、责任到人,可有力保障 2018 年
度审计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2019 年 1 月 7 日,审计委员会就公司 2018 年度财务会计
报表召开会议进行审阅,认为:
1、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依照公司会计政策编制,会计政策运用恰
当,会计估计合理,符合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财政部发
布的有关规定要求;
2、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纳入合并范围的单位和报表内容完整,会
计报表合并基础准确;
3、公司财务会计报表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未
发现有重大偏差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终上所述,同意以此财务会计报表提交年审注册会计师开展审计
工作,并提请公司财务部重点关注并严格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处理相
关会计事项,以保证财务会计报表的公允性、真实性及完整性。
(三)2019 年 1 月 14 日,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会议室与天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宁波热电股份有限
公司项目审计人员就审计计划进程进行了交流沟通,了解审计过程中
存在的情况。
(四)2019 年 1 月 24 日,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天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年报进行了现场审计后出具了初步审计
报告。我们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对该审计报告初稿进行了认真
审阅,并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了沟通,保持原有的审议意见,认为:
1、公司在审计前编制的财务报表与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表没有
重大差异,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能如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2、经初步审计,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符合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
规定,能够如实地反映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数据准确无误,不
存在重大遗漏。
终上所述,同意以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公
司初步审定的 2018 年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为基础制作公司 2018 年年
度报告,同时将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五)2019 年 2 月 11 日,公司审计委员会召开现场会议,一致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 2018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2、《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宁波热电 2018 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
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3、《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
(六)2018 年 2 月 19 日,公司审计委员会就《关于公司 2018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无异议意见:
(七)2019 年 4 月 24 日,公司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一致审议
通过《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同意公司以此财务会计
报告为基础编制公司 2018 年一季报。
(八)2019 年 5 月 16 日,公司审计委员会就《关于续聘续聘天
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
无异议意见:
(九)2019 年 8 月 9 日,公司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一致审议
通过《公司 2019 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同意公司以此财务会计报
告为基础编制公司 2019 年中报。
(十)2019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一致审
议通过《公司 2019 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同意公司以此财务会
计报告为基础编制公司 2019 年三季报。
三、审计委员会 2019 年度主要工作情况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经审查,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公司不存在关联
关系,且作为公司 2001-2018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同为公司 2012-
2018 年度的内控审计机构,其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较高,尽职尽责,对
本公司情况也较为熟悉。
(2)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鉴于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独立性和专业性,
经审计委员会审议表决后,决定向公司董事会提议 2019 年度继续聘
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内控的审计单位。
(3)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
经审核,公司实际支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9
年度财务审计费为 74 万元,内控审计费为 26 万元,与公司所披露的
审计费用情况相符。
(4)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
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报告期内,我们与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审计范
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并且在审
计期间也未发现在审计中存在其他的重大事项。
(5)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我们认为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进行审计期
间勤勉尽责,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
2、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认可该
计划的可行性,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
并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我们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3、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并认为公司财务报
告是真实的、完整的和准确的,不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
错报的情况,且公司也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
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的事项。
4、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
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
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规范运作,切
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
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5、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
通
报告期内,为更好的使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天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我们在听取了
双方的意见后,积极进行了相关协调工作,以求达到用最短的时间完
成相关审计工作。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工作细则》、《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
恪尽职守、尽职尽责,切实有效履行了监督指导职责。2020 年,我们
将继续遵循诚信原则,强化责任意识,审慎、认真、勤勉地履行职责,
发挥专业作用,以促进公司健康、稳健、持续地发展。
(以下无正文)
(本页系《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签字页)
审计委员会委员签字:
罗国芳 张鹏群 冯 辉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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