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实施指引》、《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作为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
事前审查,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并且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现发表意见
如下:
一、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该等交易事项系公司开展正常经营管理所需,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该等交
易事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未发现
通过此项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没有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我们对该等关联交易无异议,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二、 关于聘任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为公司 2019 年度
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2019 年度立信很好地完成了公司年度
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对公司情况较为熟悉。立信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
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续聘立信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有利于公司审计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万伟军、冯绍刚、徐建昌
2020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