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洲电子: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3-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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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
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是指为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以满足正常生
产经营需要而在银行办理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
业务、外汇期权业务等。

    第三条 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

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
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银行借款,远期外汇交易合约的
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或外币付款预测金额,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
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银行借款的

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远期外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职责范围
    第七条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年度远期外汇交易计划预计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
产低于10%的,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二)年度远期外汇交易计划预计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
产10%以上且低于50%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年度远期外汇交易计划预计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
产50%以上的,需经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所涉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公司财经管理部是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
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筹集、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联系。
    (二)公司审计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计监督。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
的内部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实施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远期外汇交易计划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四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条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经管理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评估及具体操作等,结合外
汇收付预测结果,根据境内外外汇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评
估交易风险,逐笔制订远期外汇交易交易方案,并提供支撑文件,提交财务负责
人审核。

    (二)公司财务负责人根据支撑文件审核交易方案,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做出
审批。
    (三)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提交公司财务总监或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
董事长批准,财经管理部根据已批准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外汇交易
申请。

    (四)银行根据公司申请,提供远期结汇价格,与公司授权的交易人员确认
交易,银行和公司根据银行规定的远期外汇交易流程签署远期外汇合约。
    (五)财经管理部建立远期外汇交易台账,对每笔外汇交易的委托日期、成
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信息进行登记,并根据管理要求

及时提供损益分析数据及风险分析。
    (六)审计部应当每季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远期外汇交易的后续管理

    第十一条 财经管理部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及时评估已交易远期外汇
产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严格控制违约风
险;特殊情况若需通过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它交易对手可接受的方
式等,应按远期外汇交易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

期外汇交易业务导致亏损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
利润的10%以上且亏损金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财经管理部应立即向财务
负责人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汇报,公司应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指派公司审计部对交易必要性、前述内部风险报

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
时报告。


                         第六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
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必须符合公司内控管理的要求,操作环节
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符合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原则,具体由公司审
计部负责监督。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 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
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
露。
       第十八条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相关档案由公司财经管理部负责保管,保管期
限按照公司财务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
“少于”、“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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