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
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
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
阅公司的有关材料,在全面了解相关情况后,就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内容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分
红回报规划兼顾了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实
现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共赢。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
股东回报规划》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董
事会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制定
的《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同意该规划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黄明、李越冬、辜明安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