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以及《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二、因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公司 2019 年非公
开发行股票方案与新修订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监管政策的内容存在
一定差距,公司综合考虑内外部各种因素,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决定终止公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公司终止前次非公开
发行方案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
管理办法》等规定,定价方式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编制的《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的稳定发展,
符合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发向,有利于增强公司的可持续经营能力
和未来盈利能力的提升,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投资者条件。公司与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国
际空港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高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签订附条
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价格合理、公正,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
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
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
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
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九、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关
联董事回避表决,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十、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合理,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独立董事:黄明、李越冬、辜明安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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