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
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及立场,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1、本次控股股东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及长远利益,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控股股东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按规定回避表决。
3、同意上述控股股东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下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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