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我们对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购买银行
结构性存款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公司截至 2020 年 2 月 28 日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结构
性存款的购买结果予以确认。
我们认为,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保障资金安
全的情况下,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 25,000 万元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
好、有保本约定的银行结构性存款,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现金管
理收益。该事项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进度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
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其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
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 25,000 万元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使用期限自 2019 年
12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7 日。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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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潘同文 郭 刚 徐燕松
签署日期: 2020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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