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作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在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0 年度第二次临
时会议《关于为所控制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关于租赁办公楼之关联交易
的议案》、《关于与墙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与浙江
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联合投标工作的议案》相关资料,并听取有关
说明后,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同意公司应所控制企业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为其融资提供担保。公司为
所控制企业提供担保,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没有违法违规的情况,并认
为该担保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2、同意公司与中建信控股集团上海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办公楼租赁协议,认
为该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助于保证公司在上海地区的办公
需求。关联交易金额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独
立性。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同意公司与墙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产品采购及工程业务承包协议,
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符
合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开展的需要。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
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
赖,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同意公司及公司所控制企业与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 2020 年进行
累计金额在 10 亿元以内的联合投标事宜,该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有利于公司可以充分利用好关联公司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及土
建优势,为公司项目承接提供便利,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提高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双方独立报价、独立施工,定价公允且不会构成同业竞争,不会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本独立董事将严格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监督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切实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邵春阳 章武江 方 二
2020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