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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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前认可的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作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了解了《关于租赁办公楼之
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与墙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与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联合投标工作的议案》并审核了
相关材料后,现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1、公司向中建信控股集团上海置业有限公司租用其拥有的办公楼,系公司
正常业务发展需要,有助于满足公司在上海地区的办公需求。关联交易金额定价
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2、公司拟与墙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墙煌新材料”)签署《2020
年度产品采购及工程业务承包协议》,即:本公司及下属所控制企业因日常生产
经营的需要,按照产品当地市场价格为原则向墙煌新材料及其下属所控制企业采
购铝单板、进行幕墙业务工程分包。其中采购产品不超过 10,000 万元,工程业
务分包不超过 50,000 万元,合计总金额为不超过 60,000 万元人民币(不含税)。
协议有效期为 2020 年度。上述事项是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开展的需要,属于正常
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定价按照按行业之可比当地市场价格,遵循了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
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3、公司及公司所控制企业与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联合投标事宜,
有利于公司可以充分利用好关联公司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及土建优
势,为项目承接提供便利,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双方独立报价、独立施工,定价公允且不会构成同业竞争,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0 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关于事前认可的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邵春阳 章武江 方 二
2020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