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0816 证券简称:安信信托 编号:临 2020-011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暨前期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新增 4 宗案件尚在审理中;1 宗已撤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尚在审理中的案件金额 22.7 亿元;已撤诉案件金额 5,0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已撤诉案件未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新增的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
影响。公司如履行相关款项支付义务后将受让案涉信托项目受益权,并取得相关信托
项目权益,后续将对信托资产预期损失予以审慎评估,合理计提相应损失准备,存在对公
司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
一、 新增诉讼案件
近日,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信信托”)收到起诉书,涉及
安信信托的给付义务。具体公告如下:
序 涉诉余额
原告 被告 案件进展
号 (万元)
1 黑河农商行 本公司 23,252.79 已立案,审理阶段
2 三峡资本 本公司 49,783.65 已立案,审理阶段
3 长城资产 本公司 41,479.78 已立案,审理阶段
4 浙商银行 本公司 112,458.30 已立案,审理阶段
(一)涉及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
上海金融法院于 2020 年 2 月 17 日出具了《应诉通知书》。
(1)案号:(2020)沪 74 民初 43 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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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原告: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信托受益权受让价款 229,913,833.51 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算为 2,184,181.42 元;
3.被告支付律师费 429,890.00 元;
注:上述诉请标的额至起诉日合计 232,527,904.93 元。
4.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 2018 年 1 月 8 日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款项 2.3
亿元。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流动性支持函》,确定到期日安排第三方受让原告的信
托受益权。后续,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函》,承诺其于 2019 年 12 月 12 日无条件兑
付原告的投资本金 2.3 亿元及信托合同约定的收益,但被告未足额履行支付义务。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二)涉及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案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2 月 21 日出具了《应诉通知书》。
(1)案号:2020 京 01 民初 23 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人民币 390,000,000 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人民币 83,296,500 元;
3.被告向原告支付自 2018 年 12 月 31 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信托受益权转让价
款之日止的信托收益,暂计人民币 20,534,989.04 元;
4.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费用暂计为人民币 4,005,000 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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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2017 年 10 月 16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作为转
让方)于转让日向被告(作为受让方)转让原告享有的人民币 5 亿元信托资金所对应的
信托受益权,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被告未能按照《转让协议》
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仍有人民币 390,000,000 元尚未支付。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三)涉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案件
上海金融法院于 2020 年 3 月 2 日出具了《应诉通知书》。
(1)案号:(2020)沪 74 民初 473 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被告之一: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判令安信信托对其他被告的给付义务承担补足义务;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
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4 年 12 月 9 日,原告与安信信托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和《委托代理业务协
议》,合同约定原告收购安信信托持有的对其他被告的 50,000 万元的贷款债权,并委托
安信信托对上述贷款债权进行处置清收。同日,安信信托向原告出具《承诺函》,承诺
对处置回收目标款承担补足义务;2016 年 11 月 23 日,原告与安信信托签订《委托代
理业务协议之补充协议》,将安信信托的委托代理期限延长至 2018 年 11 月 23 日,安
信信托向原告出具《<承诺函>之补充承诺》。截至 2018 年 11 月 23 日,安信信托仍未
能完成本金人民币 50,000 万元的清收。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四)涉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
案件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3 月 10 日向我司寄送了《应诉
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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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号:(2019)浙 01 民初 4324 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之一: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判令安信信托立即支付信托收益权转让款 90,900 万元;
2.判决安信信托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暂计 215,433,000.6 元;
3.判令安信信托立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 150,000 元;
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6 年 8 月 2 日,原告与安信信托签订了《资金信托合同》,认购由安信信托发
行并管理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玖亿零玖百万元。同日,原告与安信信托签订了《信托
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安信信托于 2018 年 8 月 2 日远期受让原告的信托受益权的方
式,但安信信托未足额履行支付义务。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二、前期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6 日发布了《诉讼公告》(编号:临 2019-046 号),披露了
涉及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做出(2019)沪 74 民初
305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
收取计 151,900 元,由原告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涉及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原告已经撤诉,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等产生影响。其他新增的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
次诉讼事项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违约金等将可能减少公司当期经营利润。
公司如履行相关款项支付义务后将受让案涉信托项目受益权,并取得相关信托项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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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益,后续将对信托资产预期损失予以审慎评估,合理计提相应损失准备,存在对公司经营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2.《民事起诉状》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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