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光股份”)的独立董事,
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听取公司董事会情况介绍以及向公司有
关人员进行询问的基础上,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现就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
份方案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
份实施细则》、《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
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向市场展示出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及员工对公司
发展的长期承诺,将有效增强投资人信心,提振股价,从而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
益,同时有利于激励公司核心员工为公司创造更大价值,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3、公司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回购股份资金
总额预计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
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合理性、可行性
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认可本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下接独立董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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