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可蓝: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3-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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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
为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仔细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文件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
资金,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未超过 6 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以本
次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
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和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的前提下,合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
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三、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
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内容和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该事项的执行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及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
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四、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审批程序合法合
规,内容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该事项的执
行有利于公司持续快速发展,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独立董事:徐枞巍、张欣、郭建国

                                                         2020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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