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可蓝:关于与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3-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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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816         证券简称:艾可蓝        公告编号:2020-010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

                       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拟签订的合同属于双方针对拟投资项目达成的合作,投资合同项下
具体投资事项的实施尚需合作双方进一步落实。本合同尚需经对方有权部门审批
通过,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合同的生效尚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拟签订的项目投资合作协议所涉及的项目用地需按照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及正常规定的用地程序办理,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
用权能否竞得、土地使用权的最终成交价格及取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3、本项目投资合作协议所涉及项目的实施,尚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
项目备案、环评审批、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如因国家或地
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备案等实施条件因素发生变化,该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
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
联交易,亦不构成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
    5、公司将根据合作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本次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基本情况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合肥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肥高新区管委会”)签订《艾可蓝环保项目投
资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以下统称“项目投资合作协议”),拟在合肥
高新区投资建设艾可蓝研究院项目、汽车国六尾气后处理系统项目、非道路国四
尾气后处理系统项目、船舶后处理系统项目,项目总投资 10 亿元,其中固定资
产投资不低于 3 亿元。
    (二)本次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履行审议程序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
《关于与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合肥高新区管委会签订本次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并授权董事长及其委
托的管理层人员签署相关文件。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具体事项和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二、合同相对方基本情况
    本次签署协议的合同相对方为合肥高新区管委会,属于地方政府机构。合肥
高新区是 1991 年经国务院批准的首批国家级高新区,管理面积 128 平方公里,
常住人口 20 余万,是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的核心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和首批国家双创示范基地,是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战略支点和合肥建设“大湖名城
创新高地”的主要载体。公司与合肥高新区管委会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次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双方
    甲方:合肥高新区管委会
    乙方: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艾可蓝环保项目;
    项目投资额:总投资 10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 3 亿元);
    项目内容:落地艾可蓝研究院及汽车国六尾气后处理系统项目、非道路国四
尾气后处理系统项目、船舶后处理系统项目,建设汽车国六及非道路国四尾气后
处理系统生产线、船舶后处理设备生产线、运营办公大楼、研发测试中心等。
    项目实施:用地约 85 亩,于本协议签署生效后 6 个月内,完成相关项目主
体的设立或变更,相关项目主体合计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0 万元。项目主体在高
新区实际经营年限自项目主体完成工商设立或变更之日起不低于 10 年。
    (三)甲方主要权利义务
    1、在商务审批、用地申请、规划建设、环评、融资和其它政府审批事项方
面给予乙方项目最大支持;
    2、指定专人服务乙方项目,主动联系乙方,及时协调解决乙方项目入区过
程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优质服务。
    (四)乙方主要权利义务
    1、按照本协议约定,争取项目“早开工、快建设、早投产”;
    2、指定专人为项目负责人,及时、主动与甲方联系,通报项目建设进度及
投资资金到位等情况,并及时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3、按照合肥高新区产业发展、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规划要求进行项目建
设,项目最终平面布局、规划设计等,以合肥市及高新区相关审批为准;
    (五)保密约定
    双方对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所知晓的对方商业秘密或其他一切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向本协议双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透露,但为履行本
协议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予以强制披露的除外。如双方依照
法律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事先告知对方,并保持信息披露的一致性。
    (六)违约责任
    1、若未经合肥高新区经贸部门批准,乙方擅自分割出售项目用地及地上建
筑物,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乙方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 3 个月内,项目需实质
性开工。若非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未实质性开工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
求无条件返还已供土地,已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按出让
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
    (七)合同生效条款
    本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在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且乙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
    四、项目投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主要背景与目的
    随着国家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日益重视,发动机尾气排放标准也在不断升级。
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已经开始逐步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国四排放标准蓄势待发,
船舶尾气排放标准也在不断加严,发动机尾气后处理市场规模正在快速扩容。为
抓住这一巨大的市场机遇,公司拟在合肥市投资建设相关项目,充分利用合肥市
突出的区位优势和科教人才优势,做大做强主业,实现公司快速发展。
    (二)可行性分析
    1、必要性。随着蓝天保卫战的深入推进,发动机尾气后处理市场面临着重
大的发展机遇,本次项目投资既是落实国家政策的需要,也是公司把握市场机遇
的重要举措,是公司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同时,合肥突出的科教人才优势,也
将有效弥补公司在人才需求上的缺口。
    2、可行性。本次项目投资符合国家政策方向和市场需要,具有良好的社会
效益和广阔的市场前景。公司经过多年的自主研发和市场开拓,具备项目所需的
技术储备和客户资源,并积累了丰富的产业化经验。就项目所需的人才资源,也
可以借助合肥突出的科教人才优势在当地予以及时补充。
    综上所述,本次项目投资合作是必要的、可行的。
    (三)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将合理把握投资节奏和规划投资资金,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及经
营产生不利影响;
    2、若本项目成功建设,将大幅拓展公司主业发展空间,吸纳更多人才提升
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助于公司未来业绩增长,促进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存在的风险
    1、本次签订的项目投资合作协议所涉及的项目用地需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
规及正常规定的用地程序办理,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
权能否竞得、土地使用权的最终成交价格及取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2、本项目投资合作协议所涉及项目的实施,尚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
项目备案、环评审批、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如因国家或地
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备案等实施条件因素发生变化,该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
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3、项目建设过程中会面临各种不确定因素,未来市场情况的变化也会对项
目进展造成不确定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项目投资合作协议文本。
    特此公告。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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