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华录: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3-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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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增

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投资者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
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的指
示精神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公司未来三

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一、公司制定分红回报规划的基本原则

    1、合理回报投资者,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进一步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以便投资者形成稳

定的回报预期;

    3、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4、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分红回报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股东的回报要求和意愿、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及发展规划、
盈利能力、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
未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资本结构及融资能力等

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而做出的利润分配安
排。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
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利

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2、原则上公司按年度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用
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必要时公司也
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公司拟实施年度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现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
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4、在达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5、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在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6、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本规划的执行及决策机制

    1、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

回报规划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
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

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上发表
明确意见,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电话、传真、邮件和实地接

待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

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

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2、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分配
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低于公司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 10%的,公司应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
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
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及其相关预计收益情况;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
意见。

    3、上市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

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以及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低于公司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 10%的,公司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年度报
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在公司业绩发布会中就现金分红方
案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如未召开业绩发布会的,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

有效方式召开说明会,就相关事项与媒体、股东特别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机构
投资者、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媒体和股东关心的问题;

    利润分配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4、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利
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的要求,利润分配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

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
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如对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或变更,还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
程序是否合规等。
    五、本规划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的变

化,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及本规划的,应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
策程序,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及本规划的议案由董事会拟定,独立董事应当

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调整或
变更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意见。调整
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及本规划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关于本规划的未尽事宜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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