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瑞医药:关于公司及高管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3-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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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66          证券简称:博瑞医药        公告编号:临2020-008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高管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于2020年3
月11日印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
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38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具
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王征野:
    你公司于2020年2月12日披露《关于抗病毒药物研制取得进展的公告》称,“于
近日成功仿制开发了瑞德西韦原料药合成工艺技术和制剂技术。公司已经批量生
产出瑞德西韦原料药,瑞德西韦制剂批量化生产正在进行中”。经核查,公司公
告中所称“批量生产”实际为药品研发中小试、中试等批次的试验性生产,而非已
完成审批并开始正式规模化、商业化生产销售瑞德西韦原料药和制剂。你公司所
披露的“批量生产”未考虑一般语义的理解,亦未作出专门说明,不能准确描述抗
病毒药物研制的进展,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董事会秘书
王征野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对此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董事会秘书
王征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
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整改措施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公司及
相关人员亦将认真吸取教训,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学习,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
持续发展,更好地维护和保障投资者权益。


    特此公告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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