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电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3-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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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
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
讨论,我们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贯彻了证监会鼓励企业现金分红,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回报
的指导意见,有利于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成长的经营成果,与公司业绩相匹配,
与公司成长性相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
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 2019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并同意将该预
案提交至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
反映了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符合相关披露要求。公司
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及稳健发展的需求,建
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能够对公司法人治理、信息披露、日常运营等活
动中可能存在内外部风险进行有效掌控。同时,公司积极关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内部控制的最新要求,及时修订相关制度,持续优化公司
的管理体系。因此,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是切实有效的。
     三、关于公司《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关
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也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并能够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符合公司日常经
营发展所需,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不存在预计非必要关联交易的情况,上
述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定价依据公允、合理,遵循市场公平交易原则,不存在违
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
关联人的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
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本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得到了我们的事前
审核并认可。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董事会关于 2020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作出的决
议。
    五、关于公司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
业审计机构,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公司聘请其为审计
机构以来,工作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严格遵循国家有
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的审计报告,
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地反应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事项的审议和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得到了我们的事前审核
并认可。
    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
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与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核查,
我们认为:
    1、2019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亦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19 年度,公司未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和其他
对外担保的事项。
   (此页无正文,专为《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欧阳祖友                  徐友龙                      高 成




                                                   2020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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