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及对外担保
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 2018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
核查情况作如下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通过仔细核对公司财
务报表及中汇会计师(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专【2020】0325 号《关于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
项审核说明》,我们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
专项核查。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不
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
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19 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 2019 年度拟为子公司杭州联
生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杭州华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杭州华正新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华正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扬州麦斯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
110,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该事项已经公司 2019 年 4 月 16 日召开的 2018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和监督,经核查:
1、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均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不存在
其他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
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也不存在各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违
规担保行为,亦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3、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0;公司对合
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31,008.45 万元,占公司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
的 41.20%。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对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有利于促进公司整体持续稳定发展,决策和审批程序合法有效,且公司能够严格
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杨维生 章击舟 陈连勇
日期: 2020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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