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70 证券简称:亚太药业 公告编号:2020-030
债券代码:128062 债券简称:亚药转债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控股
股东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集团“)及其子公司绍
兴柯桥亚太房地产有限公司(公司第二大股东,以下简称“亚太房地
产)、实际控制人陈尧根先生及其配偶钟婉珍女士转发的《民事判决
书》((2019)浙0602民初11755号、(2019)浙0602民初11788号、
(2019)浙0602民初11790号、(2019)浙0602民初11792号),对宁
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起诉亚太集团、陈尧根、钟婉珍、亚太
房地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判决书涉及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被告: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陈尧根、钟婉珍、绍兴柯桥亚太
房地产有限公司
《民事判决书》((2019)浙0602民初11755号、(2019)浙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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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11788号、(2019)浙0602民初11790号、(2019)浙0602民初11792
号)涉及的案件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合计26,321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2月2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利息、
罚息、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2)被告陈尧根、钟婉珍、绍兴柯桥亚太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
告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对编号为
404000010162、404000010209证券质押登记证明项下被告陈尧根持有
的公司697万股、1,803万股股份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
高额债权5,000万元、28,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对编号为404000010309证
券质押登记证明项下被告钟婉珍持有的公司1,400万股股份经折价或
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债权25,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
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绍兴市越城
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
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风险提示
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实际控制人陈尧根先生及其配偶钟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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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女士持有的公司3,9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27%)存在被拍
卖、变卖的可能性。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亚太集团及其
子公司亚太房地产、实际控制人陈尧根先生及其配偶钟婉珍女士合计
持有公司股份197,004,1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72%,上述股份被
拍卖、变卖,暂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
定媒体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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