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控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年-2021年)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3-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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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年-2021年)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不断完善
和健全科学、持续和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性和可
持续性,保障股东权益,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盈利能力、公司经营发
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了未来三年
(2019年-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同时,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规范
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监督机制。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
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
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的具体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方式分
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计划、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现金、股票
或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等方式的中期利润分配。

    3、现金分红的条件

    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以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金额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

    (2)公司当期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之后所余下的税
后利润)为正;

    (3)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4、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未来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同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分配所占比例不低于20%。

    5、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
未来成长性较好、每股净资产偏高、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
金及现金流情况,在满足现金分红和保证股本合理规模的前提下,采取股票股利
的方式分配利润。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实施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结合公司经营计划、盈利情况、资金
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
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方案相关议案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1/2以上独立
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
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切实保
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
境发生的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可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
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决定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后拟定,拟定利润分配政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独立
董事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的,应经董
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

    3、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六、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周期

    公司以三年为一个股东回报规划周期。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
配政策,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并充分
考虑和听取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后,制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
规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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