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谨对以下事项发表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子公司及子公司对母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报告期内当期及累计发
生的担保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020 年,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安徽鸿翔建材有限公司、安徽鸿纬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
司、涡阳县鸿纬翔宇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涡阳县盛鸿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金寨金鸿诺
科技有限公司、涡阳县鸿路建材有限公司、宣城市盛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鸿路钢结
构有限公司 2019 年度银行授信担保将陆续到期,为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拟对公司及
子公司申请 2020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总额折合人民币不超过 25.3 亿元。
本次公司对子公司及子公司对母公司的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用途用于生产经营资金需
求,以及满足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本次担保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
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本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
我们认为:安徽鸿翔建材有限公司、安徽鸿纬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涡阳县鸿纬翔
宇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涡阳县盛鸿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金寨金鸿诺科技有限公司、涡
阳县鸿路建材有限公司、宣城市盛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担保
事项及安徽鸿翔建材有限公司为公司担保事项,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的需要,目前该八家子公司及公司经营状况稳定,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财务风
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
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罗元清、任德慧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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