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10 证券简称:*ST沈机 公告编号:2020-10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度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 年 3 月 11 日(星期
三)下午 14: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11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11 日 9∶15 至 2020 年 3 月 1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主楼 V1-02 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赵彪
6、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2 名,代表股份 22,160,687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1.32%。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的股东共 51 名,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1.315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
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方式。
(二)会议审议议案情况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升级改造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893,158 股,反对 267,529 股,弃权 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8.79%。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同意 21,893,158 股,反对 267,529 股,弃权 0 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7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此次股东大会由辽宁宏茂律师事务所指派张俊、金春梅律师进行
了见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出具了
《辽宁宏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度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内容分别详见 2020 年 2 月 25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公司第 8 届董事会第 33 次
会议决议公告和公司同日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