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 冠福 公告编号:2020-029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9)闽 0526 民初 3838 号
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被告”)于 2020
年 3 月 11 日收到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化法院”) 送达的冯文
旭因合同纠纷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2018 年 6 月 2 日,冯文旭与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
签署《青岛联合信用资产交易中心同孚实业 2018 年资产支持计划认购协议》,并
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同孚实业指定的银行账户汇入 150,000.00 元,同孚
实业向冯文旭出具《认购确认书》,确认冯文旭认购成功“同孚实业 2018 年资产
支持计划(第十二期)”产品,认购金额 150,000.00 元,认购期限 6 个月,起息
日是 2018 年 6 月 8 日,兑付日为 2018 年 12 月 8 日,预期年化收益率为 7.80%,
付息方式为一次性还本付息。冠福股份出具《同孚实业 2018 年资产支持计划担
保函》,为“同孚实业 2018 年资产支持计划”的投资者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
的连带保证担保。因同孚实业发行的“同孚实业 2018 年资产支持计划”产品逾
期未偿还,经催要无果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故冯文旭向德化法院提起诉讼,
德化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5 日对该案件立案受理,并于 2020 年 1 月 18 日对本次
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公司聘请专业律师应诉,并发表答辩意见。
本次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2019)闽 0526 民初 3838 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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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91)。
二、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1、判令同孚实业、华夏文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文冠”)还
原告本金 150,000.00 元;
2、判令同孚实业、华夏文冠支付原告利息 5,886.00 元,以上述金额为基数,
自 2018 年 6 月 8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8 日的利息,按照年化收益率 7.80%【计
算至 2018 年 12 月 8 日,计算公式为 150,000.00*7.80%/365*183=5,886.00 元】;
3、判令同孚实业、华夏文冠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 11,924.38 元,以上述
金额为基数,自 2018 年 12 月 2 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化收益率 7.80%
【暂计算至 2019 年 11 月 22 日,计算公式为 155,866.00*7.80%/365*358=11,924.38
元】;
4、判令同孚实业、华夏文冠支付原告为此次诉讼产生的差旅费用;
5、判令冠福股份对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第 4 项诉请债务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
6、判决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1、同孚实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冯文旭支付认购本金 150,000.00
元及利息(自 2018 年 6 月 8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 7.80%计算);
2、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冠福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同孚实业追偿;
4、驳回冯文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655.80 元减半收取 1,827.90 元,由同孚实业、冠福股份负担,
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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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
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
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 2018 年已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及为
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
性影响。对于本次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决,公司将认真研究后作出下一步应对措
施。
六、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
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 2018 年 10 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
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
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
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
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 2018 年度对
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
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
告。
2、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
孚实业发行不超过 6 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
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
公司。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为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积
极化解社会矛盾,公司与经核实属于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范畴的债权人进行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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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并与部份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达成和解,由公司按《和解协议》约定代同
孚实业支付已逾期的债券产品。
3、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已实际对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董事会已积极
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启动了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目前公司
已对控股股东持有的部份公司股份进行冻结。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
机,公司将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
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
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 0526 民初 3838 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及
其他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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