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作为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拟将审议的《关于公司为子公司色连煤矿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认真研讨,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对该项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2、该等关联交易协议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3、基于上述原因及我们的独立判断,我们同意公司为色连煤矿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独立董事:张文山、周培玉、刘混举、李端生、孙水泉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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