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
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了解并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
相关议案,并针对本次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符合证监会的监管要求,我们认为公司此次发行符合相
关条件和资格,发行方案和预案合理可行,相关授权安排有利于高效
有序办理发行事宜。
2、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改变投向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
形;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项目实
施后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优化业务结构,提升抗风险能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
3、公司关于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切实可行,
有利于提升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效益,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
具承诺保证履行,有效保护了全体股东利益。
4、本次发行的定价方式公平、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综合实
力和竞争地位的提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6、我们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
7、本次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 年到 2022 年)的
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
资回报,在综合考虑企业经营发展实际及规划、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
现金流量状况、相关 监管部门的要求及股东回报等因素的基础上制
定了《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2020-2022 年)》;
2、公司制定的《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
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 年)》,在保持公司自身持续、
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该规划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 年)》及决策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独立意见签字
页)
独立董事:
张振华 _________________
颉茂华__________________
李锦霞 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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